问题——辅助生殖过程中的生育意愿冲突,成为婚姻破裂导火索。 同安区人民法院介绍,该案中,夫妻婚后多年未育。检查显示男方存染色体异常,难以实现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愿望,双方选择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女方经历多次促排、取卵、胚胎移植后曾短暂受孕,但随后流产。反复治疗带来的身体不适和心理压力,使女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对应的治疗,并以此诉请离婚。庭审中,男方不同意离婚,仍劝说并要求女方继续接受辅助生殖治疗。 原因——“生育期待”与“身体代价”在辅助生殖场景下被放大。 近年来,不孕不育诊疗与辅助生殖技术更为普及,围绕生育的家庭矛盾也更趋复杂。与一般生育分歧不同,辅助生殖通常伴随周期性用药、手术操作及并发症风险,主要由女性承受,且治疗存在不确定性和反复性。本案中,男方对“婚后要有孩子”的期待较强;女方在多次医疗介入和流产后,更重视健康与自主选择。双方未就风险承受、治疗边界和退出机制形成一致意见,沟通逐渐从分歧走向对立,矛盾最终难以调和。 影响——法院明确生育权边界,释放“不得强迫”司法信号。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生育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以及生育数量,应以夫妻平等协商一致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单上决定,更不能以婚姻关系为由对对方施加强制。 具体到本案,女方已明确拒绝继续接受促排、取卵、移植等治疗。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其继续进行具有侵入性和风险性的医疗操作,将继续加重其身心负担,侵害其生育自主权。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在生育观念及生育方式选择上存在重大分歧且无法弥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承办法官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妇女既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辅助生殖过程中,医疗负担主要由女性承担,其生育决定与生命健康利益紧密相关。司法裁判应对借“生育”之名施压的行为保持审慎,并依法予以规制。 对策——从“治疗选择”前置到“家庭协商”,减少纠纷增量。 业内人士认为,辅助生殖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涉及家庭决策、伦理与法律边界。减少类似纠纷,需要多方共同推进: 一是强化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协商。夫妻在进入辅助生殖治疗前,应就治疗周期、费用分担、可承受的身体风险、失败后的退出选择等达成明确共识,避免将“希望”变成“必须”。 二是推动医疗机构完善告知与心理支持。对促排、取卵、移植等流程的风险、成功率及可能的身心影响,应充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压力管理服务,帮助当事人作出更稳妥的决定。 三是提升公众法治意识。通过普法明确:生育权具有双向属性,“想生”与“不生”均受法律保护;以情感、道德或婚姻关系为由的强迫,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四是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基层组织、妇联及专业调解力量可在矛盾初期介入,围绕健康、尊重与家庭责任组织沟通,减少诉讼对抗。 前景——以权利边界促家庭理性,共建尊重与责任并重的生育观。 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生育观念多元化,围绕生育的家庭纠纷仍可能出现。本案裁判思路表明,在婚姻关系中,生育不应成为对一方身体和意志的交换条件,也不能以“延续血脉”“满足期待”为由忽视个体权利。未来,司法实践有望通过个案进一步厘清辅助生殖背景下的权利边界,引导家庭在尊重、平等、理性基础上作出选择,也为医疗机构规范服务、社会组织开展支持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参照。
生育是家庭的重要议题,但并非衡量婚姻价值的唯一标准,更不能成为要求他人承担医疗风险的理由。尊重个体对自身身体与人生选择的决定权,建立以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家庭沟通机制,既是法律所倡导的方向,也是现代家庭维系稳定与互信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