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折合1.27亿余元,山西省政协原主席吴存荣一审被判无期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20日依法对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吴存荣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吴存荣利用担任安徽省合肥市市长、重庆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批、土地变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27亿余元。 本案显示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涉案时间跨度长达18年,贯穿被告人在皖渝晋三地的任职经历;二是犯罪手段多样——既存在直接收受——也存在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收受;三是涉案领域集中,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等权力寻租高风险领域。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判决充分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根据刑法对应的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作出量刑裁决。 从案件审理过程看,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2025年12月17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30余名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旁听,体现了司法公开原则。判决书显示,除已追缴的赃款外,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体现了"违法所得必追缴"的司法理念。 观察人士认为,此案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吴存荣从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轨迹,暴露出个别领导干部在权力监督缺失情况下的腐败风险。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深化金融、国企、政法等领域反腐败工作,本案的依法审理再次证明党中央有腐必反的坚定决心。

吴存荣案一审判决表明,任何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在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还需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