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型利益输送,是近年来腐败治理中较为典型的隐蔽手法之一。
其表面呈现为“投资入股”“股权代持”“亲属保管”等民事安排,实质却可能是以股权及其收益替代现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对此类行为能否认定构成受贿犯罪、以及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关键在于坚持穿透式、实质性判断,避免以登记名义或形式要件代替对权利控制与利益归属的认定。
问题:代持名义下,受贿是否“到手” 实践中常见争议在于:股权登记在行贿人名下,受贿人是否算“收受财物”?
如果案发前行贿人又试图通过挂失、撤回等方式“反悔”,是否意味着受贿未遂?
对此,需要回到受贿犯罪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对价性质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所谓“收受”,并不局限于完成转账或登记变更,更重要的是是否实现了对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实际支配与控制,是否已经开始并持续享有收益。
原因:以“投资外衣”对冲监管,以“代持结构”规避痕迹 以案情所反映的路径看,利益输送之所以选择股权代持,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股权、分红等财产性利益具有持续性、增值性,既可一次性输送也可长期“供给”;二是通过投资、入股等外观形式,容易与正常市场交易混同,降低被发现概率;三是代持安排让权属形式停留在行贿人名下,受贿人不直接出面,常配合由亲属接触、保管文件、收取收益,从而进一步切割证据链条。
以杨某案为例:杨某自2014年起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2016年以来,他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企老板肖某承揽工程项目。
2018年,杨某提出A投资管理公司“前景良好”并建议肖某投资入股。
肖某借机投入1000万元至杨某提供的A公司账户并取得相应股份,随后明确表示将该股份“送给杨某”但由自己继续代持,杨某表示同意。
此后,股份相关事项多由杨某对接,投资收据由杨某取得;杨某妻子又要求肖某在股权凭证等资料上签名并由其保管。
至案发前,该股份累计分红200万元,由杨某妻子占有、使用。
案发前夕,肖某担心牵连,曾以股权证丢失为由申请启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
影响:既可能侵蚀国企治理,也易诱发“事后翻供”与证据争夺 代持股权型受贿的危害不仅在于单次输送的金额,更在于其对公共资源配置和国企经营秩序的持续侵蚀。
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供应链准入等领域一旦被“股权收益”绑定,决策容易偏离公开、公平原则,挤压合规企业空间。
同时,代持结构天然带来“控制事实”与“登记形式”不一致,案发后行贿人可能通过挂失、撤销、变更等方式制造受贿“未得手”的假象,诱发证据争夺与责任推诿,增加司法认定难度。
对策:围绕“合意—着手—控制”三要素,坚持实质判断 对代持股权情形下既遂与未遂的把握,应在依法认定“为他人谋利”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三方面事实并形成闭环证据: 第一,是否形成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
包括财物性质是否为谋利对价,数额或对应权益是否明确,是否就“代持”方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杨某、肖某之间不仅存在工程承揽等谋利事实背景,且在1000万元投资形成股权后,肖某明确提出“将股份送给杨某并继续代持”,杨某表示同意,合意清晰。
第二,是否已着手实施收送行为。
代持型受贿不必机械要求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行贿人按约定出资取得股份、受贿人主导后续权利安排、收取或控制股权凭证与关键文件、通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介入管理,均可体现行为进入实行阶段。
本案中,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股权形成后由杨某持续对接并取得收据、妻子保管材料,表明行为已实际推进并固化。
第三,是否达到对财产性利益的实际控制。
判断既遂的核心不在“名义登记”,而在能否支配权利与收益。
杨某妻子实际占有、使用200万元分红,表明杨某一方已实现对代持股权收益的控制与享有,受贿行为已发生实质结果。
至于肖某在案发前申请挂失公示催告,属于事后风险规避行为,不能倒推否定此前已经实现的实际控制,更不足以将既遂“变回”未遂。
基于上述事实链条,更符合刑法保护法益与惩治腐败规律的结论是:在代持股权背景下,只要权钱交易合意成立、行为已着手并实现对权益或收益的实质控制,即可认定受贿既遂。
对应数额的确定,应坚持以约定并实际交付形成的权益价值为基础,分红等收益依法作为孳息处理,并依法追缴。
前景:完善穿透监管与证据体系,压缩“以股洗钱”空间 从治理趋势看,随着资本运作工具更加多样,股权、基金份额、收益权等财产性利益将更频繁进入腐败链条。
下一步需要在三方面持续加力:其一,国企重大项目与关键岗位强化利益冲突申报和穿透式审查,提升对“关联投资”“隐名持股”的识别能力;其二,推动工商登记、司法协查、金融交易、分红派息等信息联动,形成对股权利益流转的全链条留痕;其三,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明确以实际控制为核心的认定规则,减少形式主义争议,提高惩治与预防的确定性。
代持股权型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明确,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腐败手段的精准打击和有力回应。
这不仅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更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
面向未来,只有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才能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