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听说过不当得利纠纷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这种纠纷里,通常是获益方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拿的钱是合理合法的。周军律师来给大家唠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不当得利的几个要件大家都清楚吧:一方得好处,另一方倒霉;好处跟倒霉之间有直接关系;而且这钱也没什么合法理由。这种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的老规矩可能就不太适用了,法院更看重公平和谁举证方便。 那到底啥时候该让拿钱的人自己举证呢?最高人民法院有个案子很典型,董某告王某不当得利。裁判结果说,要是双方事前没说好的事儿,受损的人想证明自己倒霉很难。法律上是这么说的:取得利益有原因是个积极的事实,所以得让拿钱的人自己去证明这个原因。 如果受损的人先把自己亏了多少、对方赚了多少、这钱是怎么从自己口袋跑到对方口袋里的这些事儿都讲清楚了,那举证责任就得转到拿钱的人身上了。人家要是还说自己这钱拿得理直气壮,就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来。比如说要说是借钱还款,那就得拿借条出来;说是给的货款或服务费,就得有合同;要是说投资分红,就得出具投资协议或者分红决议。 如果拿不出这些证据,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把钱退回来。这里面还有个特别的情形:受损方已经把三项基础事实都摆出来了——银行流水显示自己亏了钱、对方确实收到了这笔钱、钱直接从自己这儿转给对方了——这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获益方头上了。 所以周军律师提醒大家:受损的一方先把这些底子打扎实就行。至于拿钱的一方能不能自圆其说,得看自己手里的证据硬不硬。要是硬不起来或者压根没有证据支撑,那不当得利就成立了,必须把钱退回去。遇到这种事儿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