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者,他从《行政处罚法》中探讨了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以及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应用。他提到,没收违法所得是针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或财产性收入,依法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而没收非法财物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收缴违法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违禁物品、违法财物和违法工具等,然后销毁或无偿收归国有。他解释道,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虽然都是财产罚,但在行政执法中执行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首先,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绝对权力,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只要有违法所得的,必须一律没收,这是为了不让违法者获益。而没收非法财物则是相对权力,具体法律、法规会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没收。其次,两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作出了直接且普遍性的授权,所以任何处罚机关都具备这个权力。而对于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法》没有直接授权,只能依赖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没收。最后是成本问题。没收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除非有特别规定。而没收非法财物不存在是否扣除成本的问题。胡建淼强调了这两种处罚手段在执法中的重要性和区别。例如在渔业领域中,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只有当法律规定要没收渔具和渔船时才能实施这样的处罚。这次互动问答中涉及到了2款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胡建淼教授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