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专注物业纠纷的唐律。这案子讲的是重庆法院判开发商在喜马拉雅小区的车位产权属于业主,还得把这些车位的面积算进业主大会参会范围。 喜马拉雅小区是阳光壹佰公司开发的,他们名下登记着近600个车位。2023年业主大会筹备的时候,筹备组没把阳光壹佰公司给算进来,也没把这部分车位面积算进去。后来解聘物业公司的时候也是这么操作的。喜马拉雅业委会因为这事把物业公司给告了,一审法院觉得业委会不是合法的,驳回了起诉。上诉到重庆五中院也维持原判,后来申请再审也被重庆高院给驳回了。 重庆五中院和高院都给出了明确的看法:阳光壹佰公司既然是这些车位的所有人,那依法就有参加业主大会、投票选业委会成员这些权利。第一次业主大会没把他们和他们名下的车位面积算进去,这程序不对,所以选出来的业委会也就不合法了,没有资格打官司。高院还说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没规定说有产权的开发商就不算业主。 判决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八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这些法律条文都说明开发商是业主身份的一部分。 对于大家来说,以后成立业委会或者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得把持有车位的开发商给算进去。不管他名下的车位是不是用来卖的,只要是登记了的专有部分面积都要算进参会的面积里去。筹备组干活的时候也得按照法律办事。定议事规则的时候也不能随便就把开发商排除在外。行政机关备案的时候也得多看看程序对不对。 这个案子就把开发商作为车位主人的身份给划清楚了。也给小区开业主大会和选业委会定了规矩。既尊重了物权登记的效力,又保护了其他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