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成都的企业破产案件在确定和支取管理人报酬时有个统一的规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出了《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这套办法既想要“公正高效”,又要让干活的人“劳有所酬”,给债权人、债务人还有管理人三方都提供了明白的指引。 这办法里把“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算报酬的大基数,也就是把处置所有破产财产后,还能给大家还债的那个净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不包含拍卖、变卖或者过户时交的税费,也没算担保物和别人拿走的那部分钱。至于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找同行干活的钱,就在他们自己的报酬里出;破产清算事务所也一样,找律所或者会计所帮忙也得从自己报酬里掏钱。那些非专业的机构或者个人帮着干活花的钱,虽然可以先从破产费里垫一下,但以后还得按程序去追回来。 管理人想拿到报酬,得按部就班地走流程。先由管理人出个初步方案,再给债权人会议过目审查,最后法院初审定下一个“最高限额”。如果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商量好了比例还附了决议,只要法院觉得不违反强制规定,就能突破80%的限制。要是双方谈不拢僵住了,法院就会看预计的财产值和工作量,初步定一个一般不超过80%的比例。要是走公开竞争的路子选管理人,那报价绝对不能超过法定的上限。而且这比例不是死的,法院会根据“个案考核”来动态调整,勤勉尽责贡献大的多给点比例,干活磨蹭效果差的就往下调。 具体怎么拿钱也有规定。像那种法律关系很清楚、财产都集中在一起、预期六个月内能结案的简单案子,可以一次性把钱给了。要是情况复杂、周期长、财产还分散,那就得分期给,但前期拿的钱不能超过总数的50%。不管是一次性拿还是分期拿,都得等法院裁定认可最后一次财产分配方案之后才能给钱;如果还需要审计就等审计完了再说。 管理人要拿钱必须先给法院写书面申请,把有多少财产能付、要多少钱还有干了啥工作都写清楚。要是债权人对这个情况有意见也得书面提出来,法院十天之内就得书面答复。 碰到管理人换人这种特殊情况新旧两个管理人一共拿的钱不能突破已经协商好或者法定的那个上限;如果换人后还想再提高比例就得重新报上去批才行。如果是好几个机构一起干的话可以自己商量比例然后告诉法院;商量不成的就让法院看着工作量定。政府派来的人不拿报酬;其他帮忙的人要看干活情况从总数里按比例分一份钱。 不管是和解程序还是重整或者清算程序,最后定的报酬方案都得写进相应的草案或者分配方案里去。 这个办法从公布那天起开始生效。之前受理的案子只要钱还没付完的统统按新规矩办;成都辖区的基层法院也都得照着执行。关于这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