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场景线上线下加速融合,投诉举报量持续增长,纠纷类型更加多样化,既有消费者维权诉求更加集中,也出现个别主体利用制度漏洞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如何让维权渠道更顺畅、处理流程更高效、监管资源更聚焦,成为完善市场治理体系的一道现实课题。
此次《办法》修订,围绕“规范、提效、促和、治源”多点发力,旨在更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问题方面,一是纠纷化解机制在部分环节仍需细化,行政调解的程序衔接、期限管理、救济渠道等需要更强可操作性;二是网络交易链条中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不实、联系不畅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维权“找不到人”、基层受理“定不了管辖”;三是举报事项中存在重复举报、材料不规范等情况,增加基层处理负担,影响效率;四是个别“恶意索赔”“职业化敲诈”打着维权旗号,以投诉举报为手段施压索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损害真正消费者的权益与公共治理资源。
原因在于,消费规模扩大与新业态不断涌现,使纠纷更易跨地域、跨平台流转;同时,信息披露不充分、责任边界不清晰、协同处理不顺畅,容易造成“维权成本高、处置周期长”。
此外,投诉举报渠道更便捷的同时,也对真实性核验、重复事项治理、数据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如果缺少对权利滥用的约束和对违法索赔的刚性处置,制度善意可能被少数人利用,进而削弱社会对维权机制的信任。
影响层面,《办法》从四个重点方向提出针对性制度供给。
其一,强化权益保护、推动纠纷化解。
《办法》对行政调解相关程序作出完善,对不予受理告知、鉴定检测、委托调解、调解期限以及调解救济等环节增补修改,并新增投诉处理回访与效果评估要求,推动“受理—处置—回访—改进”形成闭环。
同时,新增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把纠纷化解前移,促进消费环境源头治理。
其二,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公示地址或公示地址无法联系等情形,明确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有助于解决线上维权“落不到地”的难题,也进一步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衔接。
其三,完善举报程序、提高处理效能。
《办法》完善举报形式要件,提升真实性与有效性;建立重复举报不予处理及并案处理机制,优化告知流程,减少无效耗费;明确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并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形成更高效、更可追溯的处置链条。
其四,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
《办法》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事实依据,对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身份核验等情形明确不予受理;在立法层面对判断“生活消费需要”列出考量因素,并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情形规定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法律手段划清维权与违法的界限。
对策上,制度落地关键在执行协同与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以12315平台为枢纽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完善统一受理、分流办理、过程留痕、结果反馈机制,强化对高频问题、重点行业、典型风险的分析研判,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事中引导”延伸。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商家准入审核、身份与地址信息动态核验、争议处置协助、投诉快速响应等机制,确保“能联系、能受理、能解决”。
对经营主体而言,建立内部合规与售后服务体系、完善证据留存、主动参与先行和解与在线争议解决,将有助于降低纠纷成本、提升消费者信任。
对消费者来说,依法理性维权、真实提供信息与证据,既能提高处理效率,也能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前景来看,《办法》通过流程优化与责任压实并举,有望进一步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推动形成便民利企的治理格局。
随着消费预警、风险提示和源头治理机制逐步完善,更多纠纷有望在前端被发现并化解;通过对恶意索赔的制度约束和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维权渠道的公信力也将得到巩固。
下一步,围绕新业态、新场景持续补齐规则与执法协同短板,将成为优化消费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是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
它既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有效规制了恶意索赔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护与规范的平衡。
随着新办法的全面实施,我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体系将更加健全完善,市场秩序将更加公平有序,这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