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多个标的物的违法行为该如何界定

胡建淼教授这次回了个信。其实这两个问题的本质都是关于如何把多个标的物的违法行为给区分开。像把四台超过两年没检验的门式起重机,或者是把2万多块未检定的燃气表,都单独看成是违法行为的话,那这就得从法理上好好琢磨琢磨了。胡建淼在回信里把核心问题给讲明白了,那就是这种数量上的违法行为到底是算一个还是多个。这事儿可不是自然现象,完全是法律在评价时的界定标准。一般来说呢,得看国务院办公厅发的那个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没有相关规定。要是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早就制定了裁量基准,那就按那个办。要是还没有呢,就得按执法机关的理论来定。 胡建淼还提出了个原则:当同一个主体出于同一个故意,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时,一般就把这当成一个违法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标的物的数量只能拿来考虑处罚轻重的情节。不过呢,也有例外情况,就是如果标的物特别重大或者特别重要的时候,那也可以把数量给拆开来算成好几个违法行为。具体到执法实践里的话,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出来某公司的四台起重机都没检验这种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有一台没检验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了。所以这四台起重机用下去,按照道理就得看成是四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查燃气公司安装了2万多块未检定的燃气表这事也一样。 每个装上去的燃气表都没检定过的话,那每一块其实都可以单独算一个违法行为。既然总共安装了2万多块这种未检定的计量器具给用户用了,那这就变成了一个主体实施了2万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既然提问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多个违法行为来分别处罚,但又觉得在法理上好像有点说不通才来请教胡建淼教授的话,胡建淼教授也就把他这个逻辑给理顺了一下。 胡建淼是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嘛。他在信里提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里有规定:那些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如果没按规定去申请检定的话,不仅要责令停止使用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这次来咨询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就是这些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经过检定就给用户安装了2万多块的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来看: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且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在法律层面上来看的话:不管是安装使用了多少块未检定的计量器具或者是使用了多少台未检验的特种设备都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主体在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动作。 现在就需要看执法机关在具体实施裁量权的时候是怎么认定这个数目的了。 如果这次还没确定好具体怎么认定的话那这个认定的结果就会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审查的影响了。 总之呢胡建淼教授通过这封回信给大家理清了关于多个标的物的违法行为该如何界定的理论依据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