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月20日,美国贸易政策出现重大转折。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关税措施缺乏明确法律授权。
面对法律压力,美国政府随即发布行政令终止相关关税,转而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宣布对进口商品征收10%临时关税,期限150天,随后又将税率提高至15%。
这一系列密集操作,折射出美国贸易政策工具选择的法律困境。
从法律层面分析,此次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征收税收、关税等权力属于国会职权范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虽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应对外国威胁的权力,但并未明确授权总统在和平时期单方面征收关税。
法院援引"重大事项原则"强调,涉及重大经济和政治后果的事项,必须获得国会清晰授权。
这一裁决实质上否定了行政部门在关税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受此影响,美国自去年2月以来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华加征的关税面临取消。
这些关税主要包括所谓"芬太尼关税"和部分"对等关税",合计税率达到10%。
按照行政令表述,相关关税将"尽快终止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指出,尽管裁决和行政令未直接规定退税事宜,但根据美国海关法规定,进口商有权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关税的实际负担者主要是美国企业和消费者。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测算数据显示,2025年前11个月,外国出口商承担的关税比例最高仅为14%左右,其余部分均由美国进口商负担。
这意味着关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美国国内的经济成本。
面对法律障碍,美国政府迅速调整策略,转而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
该条款授权总统在出现严重国际收支问题时,可在150天内征收临时进口关税或实施配额限制。
美国政府声称此举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特别是应对巨额贸易逆差问题。
然而,法律专家指出,第122条的适用存在严格前提条件。
该条款要求美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问题,判断依据并非单一的货物贸易逆差,而是包括资本流动、商品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整体国际收支状况。
从美国当前经济数据看,其国际收支并未达到需要动用紧急措施的程度,这使得新关税措施的法律基础同样面临质疑。
此外,美国政府虽然宣称可援引1930年关税法、1962年贸易扩展法等多部法律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但这些法律工具均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要求。
仅为替代已被裁定违法的关税而强行加征新名目关税,不仅可能给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新的负担,还可能引发新一轮司法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从国际贸易规则角度观察,美国频繁变换关税工具的做法,反映出其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性,也削弱了美国自身的政策公信力。
多位国际贸易专家表示,单边主义的关税措施难以真正解决贸易失衡问题,反而可能引发贸易伙伴的反制措施,最终损害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美国此次关税政策震荡,折射出单边主义贸易思维的制度性困境。
从IEEPA的司法否决到第122条的勉强启用,暴露出在全球化深度发展的今天,任何经济体都难以通过法律工具“修补”经济规律。
历史经验表明,1930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曾使美国贸易额缩水60%,当前政策的走向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在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关键时期,合作共赢仍是化解贸易争端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