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打击非法采砂:“缺证+金额”是个硬伤

今年海警部门对非法采砂活动发起了一场全面打击,把暴力开采这个“砂”场乱局给彻底掀翻。光是上半年就把620起案件给查了个底朝天,扣船678艘、海砂560万吨,抓人更是抓到了6813名。这种疯狂的态势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张“法网”,把犯罪门槛给死死卡住了。 缺证是个硬伤,这个解释直接把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这“两证”给划成了红线:只要没证就去挖,那就是犯罪;没河道证也没采矿证,直接判刑;如果涉案价值达到10万元,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金额超过5万元,情节严重的话就得坐牢。虽说各地标准稍微有点不一样,但“缺证+金额”这就构成了刑事风险。 这种团伙作案里,谁是头儿谁是下手,直接决定着要判多少年。主犯按全案的钱算账,从犯就能大幅减轻处罚;“管人又拿高薪”往往是司法机关认定入罪的关键点;单纯干活的工人只要没拿分成或者没挨过罚,一般就能免责。 船主一般就是“发起者”,几乎逃不了当主犯的命运。像赵成春、赵来喜这样的运砂船主,要是事先跟采砂方有“打砂协议”,很容易被拉进同一案子里当共犯。徐尚荣负责收付款、记产量的活儿就被当成管理者定了罪;要是只是开车或做饭的雇员没分钱,多半就被判成了从犯。 掮客牵线要是还提供资金组织运输也跑不掉;下游工人只要没拿提成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要是领了1%小费或者分了利润就不能免责;有前科的人更是被重点关注。 从船东到船员的责任阶梯很清楚:除了拿高额固定工资或分钱的人外一般没事;船长听命于老板但有管理职权就可能当从犯;负责组织作业的船长可能变成主犯。 陈祥友案里拿1%小费的辅助人员也被判了从犯;船长林艺坤拿1.5万元月薪但安排工作、管理船员就被认定为“对犯罪必不可少”。 辩护的突破口主要在从犯认定上:角色是不是打杂的;作用大小有没有管理和固定工资;分成比例是死工资还是小费;主观上知不知道自己干了坏事。 只有把各环节的入罪逻辑和从犯边界弄得清清楚楚,涉案人员和律师才能争取最大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