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说说那个司法实践里总碰到的老问题,就是主犯没抓到,已经抓到的被告人还能定从犯吗?说实话,这事儿挺让人头疼的。既然是共同犯罪,那就得看谁在这个事儿里起了大作用还是小作用,这是个硬道理。要是案子里那个老大没抓到,但手上证据能证明这个张三就是个干小活的或者帮不上什么忙的角色,那肯定得把他定成从犯,法律对他多少得手下留情。 现在大家处理这种情况大多都是看那个张三在整个案子里到底干了啥。要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是从犯,那就不用客气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这其实就是咱们刑法里常说的罪责刑相适应的道理,也是为了保护好人嘛。拿毒品犯罪当例子,那个《审理毒品犯罪纪要》里写得清清楚楚,说要是别的犯罪分子没抓到,但能证明这个张三也是同伙的话,就必须依法认定。特别是对于确实干了辅助活的人,绝对不能因为人没到齐就不认账或者冤枉好人。 还有个衍生问题特别关键:要是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张三是主犯,能不能直接给他定个从犯?《纪要》里只说了有证据是从犯的情况,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案子怎么处理没说清楚。所谓的“没有证据证明是主犯”,说白了就是证据有点含混不清,搞不清楚他到底是老大还是跑腿的。 我觉得有两个理由能支持把这种情况也定成从犯。第一,法律讲究谦抑性,证据存疑的时候就得往对被告有利的地方去解释。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有罪是检察院的事儿,被告人可没有义务自己证明清白。要是检察院拿不出证据来指认张三是主犯,那只能按从犯处理。 就像有个例子特别典型,张三被认定是贩卖毒品的联系人,上下家全没抓到。虽然不能排除他从上家买了东西存家里当老大的可能性,但这也不是唯一的解释。这种时候只能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办事,给他定个从犯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