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普洱茶饼发现生产日期被判赔十倍

小陈在2008年花费2880元买了4提普洱茶饼,到货后他发现外包装上少了生产日期。北京四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助理王艳锋介绍说,小陈联系客服后,对方表示厂家忘了标生产日期,这个茶就是2008年的。客服还建议小陈把喝了的一饼留下当作赠品。不过小陈并不接受这种说法。 法院最终判决卖家退还小陈购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主审此案的王娟法官解释说,涉案茶饼经过加工已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生产日期必须标注,涉案茶叶特定年份生产也是卖点之一。所以生产日期缺失属于关键信息缺失。 王娟法官还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明知”不符合标准是合理的。 庭审中被告店铺强调商品确实是2008年生产的,包装未被打开查看过。他们声称没有和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通过中间商采购,并且中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实存在。 不过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显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并不存在于当地。法院因此认定店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明知”。 这个案子也给了大家一个警示: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要仔细核对标签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维权。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艳锋强调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她还提到即使商品通过中间商采购也不能推卸责任。 王娟法官建议消费者购买耐储存食品如普洱茶饼时也要仔细核对标签保留购物凭证。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给小陈退了钱并支付了十倍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起案件给出了相应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