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二审改判超龄劳动者工伤案 明确伤残津贴月付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作用。此社会现象的出现——既反映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带来了若干法律问题亟待解决。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课题。 廖女士的遭遇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时年52周岁的四川籍女工廖女士于2023年3月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工作,月薪5000元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同年11月,她在操作压机时左前臂被机器严重压伤,最终被诊断为毁损伤,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改变了廖女士的人生轨迹,也引发了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层思考。 事故发生后,廖女士面临的困境具有代表性。公司仅支付了1.7万元医疗费,并表示可以给予一笔一次性补偿,但对于长期生活保障问题拒不承诺。由于廖女士入职时已超过女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做法将廖女士置于极其困难的境地,也道出了部分超龄劳动者的共同烦恼。 一审法院的判决反映了传统法律思维的局限性。武进区人民法院虽然支持了廖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共12.2万余元,但以"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逻辑,拒绝支持其伤残津贴请求。这一判决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既有规定,但在实质上存在明显的公平性缺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实现了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合议庭摒弃了机械的年龄标准,将重点放在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上,提出了"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的重要论断。这一表述反映了对人权保护的深刻理解,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时代发展需要的积极回应。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说服力。首先,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性文件精神,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基本责任。这一论述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国家政策导向相结合,具有重要的政策依据。其次,法院通过对比分析指出,如果廖女士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其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在工伤赔偿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余万元,这种巨大的"救济差价"明显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最终,常州中院改判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这一判决为廖女士的后续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不容忽视的是,法官指出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相比一次性支付大额赔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更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向用人单位发出了明确信号:超龄劳动者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就负有依法保障其工伤权益的责任,不能因为未缴纳工伤保险就免除这一义务。同时,判决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推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标准统一。 当前,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日益普遍,这反映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需要更完善和适应。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如何在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建立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完善超龄劳动者的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仅关乎个体家庭生计,更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老龄化背景下,司法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保障责任。让年龄不再成为权利障碍,才能真正筑牢社会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