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出了个事儿,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和国际制药原料中国展的展板上公开宣传“索拉非尼”原料药,结果被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告了。拜耳指控创诺涉嫌侵犯其“用 w-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 RAF 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专利号是 ZL00802685.8。拜耳觉得创诺这是许诺销售,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查清楚。 这个案子确实挺有意思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把处理速度提上来了,只用了四个月就搞定了。他们还专门成立了合议组,一边进行口审,一边去专业部门走访。先给产品做技术比对,看创诺的产品成分、结构和用途是不是跟专利要求对上了。然后还要认定行为,明确什么是“许诺销售”,网上公开和展板上展示都算是要约邀请。还有个特别有意思的点是,“专利有效期内不予售卖”这种声明不算数,它只是内部限制销售的办法,不会影响侵权认定。最后排除了“专为科研”和“为审批所需”的情况,认定创诺侵权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走访了专业部门,核对了药品术语和研发流程,确定创诺产品确实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以他们就给出了裁决:责令停止许诺销售、删除官网和展会信息、销毁所有宣传资料。双方当事人都没复议也没上诉,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 这次案件挺有启示意义的。首先行政程序确实快很多啊,不用像司法诉讼那样拖很久。而且药品专利这东西技术壁垒高、证据容易消失,创诺公司这回就吃了个大亏。这次裁决也给其他仿制药企业划了条红线:只要在网上或者展会上出现药品名称,如果构成“许诺销售”,那就可能被认定侵权了。 最后这个案子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处理药品类专利侵权纠纷吧?从立案到结案才四个月,效率高得很啊!这给原创药企带来了更多的底气和信心。随着类似案件越来越多的示范和指导,咱们国家的药品专利行政保护正从试点走向常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