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芜湖市的一家猫咪咖啡馆里,15岁的陈某和同学一起玩撸猫游戏。陈某在和猫咪互动的时候,后背被猫抓伤了。为了预防狂犬病和治疗伤口,陈某花费了5000多元。赔偿问题没谈拢,他把咖啡馆告到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1万余元。 咖啡馆方面辩称,他们贴了“撸猫须知”,提醒顾客不要强行抱猫,还有注明儿童需家长陪同。他们声称猫咪定期打了疫苗,责任在顾客自己。当法庭要求提供事发时的监控时,他们说监控坏了没法给。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判定,动物伤人由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但如果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赔或少赔。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消费者在店里消费时被猫抓伤,商家虽然贴了须知但不能免责。陈某已经12岁了,应该对自己的安全有合理审慎义务,撸猫时应该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因此判决商家承担9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 这个案子引发了一些讨论。有人觉得判决有问题。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证明自己被动物伤到了,饲养人就得负责。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判决却认为陈某有一定过错要自己承担10%的责任,这是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另外还有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陈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存在。所以法院不能因为推定他有一般过失就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这是错误的法律适用。 有人建议把这个案例拿出来讨论一下和同仁交流交流意见。《浙江法治报》在2026年3月17日第5版登载了这个案例的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