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3月15日这天,光明网记者孙满桃发了条新闻,说有个法官判了个案子,把一个卖减肥食品的人给罚了。卖减肥药的于某,通过网络在张某那里买了一款产品,花了2000多块钱。于某打开快递一看,宣传图上的那家生产公司其实十几年前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于是他报了警,结果发现张某竟然涉嫌卖有毒有害的东西。鉴定结果显示,这东西里面有西布曲明,这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里加的东西。 于某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就把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赔十倍的价钱。法院一看觉得有理,因为法律规定,要是卖了明知有害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回十倍赔偿。张某在网上卖减肥药时,连生产厂家都没有好好查验一下,而且他明知那是有害的还在卖,这就是放任危险发生。所以法院判张某给于某2万多块钱作为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就是“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在这个案子里明确表示:减肥食品要是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经营者必须得赔十倍。这个判决其实也是在警告大家:减肥产品虽然市场大了,但有人为了赚钱往里面乱加东西,这太危险了。 最高法还提醒咱们老百姓买东西要小心点:最好去正规地方买,看清楚成分是不是安全合法的。毕竟大家都想减肥嘛,但别为了身材把身体搭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