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家公园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承载着保护最优质自然生态系统、守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遗产的重大使命。
但随着国家公园体系加快构建,社会关切也更为集中:如何用制度把“最该保护的地方”保护到位?
第二批国家公园何时设立、按什么标准设立?
在严格保护前提下,如何让国家公园成为惠及民生的普惠生态产品,推动社区发展与群众增收?
这些现实问题,需要更具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加以回应。
原因——从治理逻辑看,国家公园覆盖面积广、生态类型多样,既有水源涵养的关键区域,也有濒危物种栖息繁衍的核心地带,还涉及一定规模的社区生产生活空间。
不同区域在生态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保护价值和人类活动强度上差异明显,单靠一般性政策难以形成统一规范并兼顾差别化需求。
与此同时,国家公园建设牵涉多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协同、执法衔接与社会参与,若缺少上位法统筹,容易出现边界不清、标准不一、责任不明等问题,进而影响保护成效与社会认同。
国家公园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系统性治理”的需要,为“保护什么、怎么保护、谁来保护、如何利用”提供明确制度依据。
影响——国家公园法施行,首先将推动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更加规范有序。
法律明确,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候选区;候选区需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依法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设立。
这意味着,国家公园扩容将更加注重质量与条件成熟度,坚持不盲目“走量”,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稳步推进,有助于把资源投入到最需要、最具保护价值的区域。
其次,法律确立分区管控的制度框架,按照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与管理目标划分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别化管理,既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也为科学利用、生态体验与社区发展划定边界。
再次,法律强调差别化、弹性管理理念,为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留出空间,有利于在统一规则下解决“一刀切”难题,提高管理精准度与可执行性。
对策——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关键在于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治理工具和行动方案。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与前期评估。
围绕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候选区应加快开展资源本底调查、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估、边界划定、功能分区、权属梳理与社区影响评估等基础工作,形成可验证、可对接、可审批的设立条件清单。
二是推进“因园施策”的制度供给。
针对不同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价值,形成差异化管理重点:如三江源国家公园突出水资源与生态屏障功能,强调源头保护与生态修复;大熊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突出旗舰物种与栖息地连通,强化栖息地保护、廊道建设与人兽冲突防控。
围绕“一园一策”,推动管理制度、监测体系、执法标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配套措施加快落地,提升治理精细化水平。
三是健全绿色发展和利益联结机制。
在不突破生态红线与分区管控要求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与自然教育、生态体验、森林康养等相衔接的适度产业路径,支持社区居民通过旅游接待、民俗展示、特色农产品等方式增收,实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更愿保护”的正向循环。
四是拓展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通过设立免费开放日、志愿服务、科普宣传和研学活动等方式,让更多公众从“到此一游”转向“理解规则、参与守护”,以社会共治提升保护成效与法治认同。
五是强化跨区域协同与执法衔接。
国家公园往往跨行政区分布,应推动联防联控、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生态补偿等机制完善,确保管理目标在区域间一致、措施可协同、责任能追溯。
前景——面向未来,国家公园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我国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也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政策推动向法治保障深化。
可以预期,随着空间布局方案持续完善、候选区前期工作逐步到位,新的国家公园设立将更强调生态价值、保护必要性与治理可行性;随着分区管控与“一园一策”机制成熟,国家公园治理将更加精准,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有望持续提升;随着公众参与和社区发展机制更为顺畅,国家公园将更好发挥普惠生态产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不断丰富。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法律落地仍需制度配套、能力建设与长期投入支撑,特别是在监测评估、执法力量、社区协商与利益分配等方面,仍需持续探索、不断完善。
国家公园法的施行,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部法律不仅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责任,更以法治思维创新了生态保护的管理方式。
通过差别化管理、社区参与、绿色发展等制度设计,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约束与引导的统一。
在法治护航下,我国国家公园体系将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将更加深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将不断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