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低层业主诉求,法院厘清“合理影响”与补偿边界

加装电梯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容易引发相邻业主的权益争议。

近日,深圳市一起加装电梯纠纷案的判决,对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界定"合理影响"范围进行了深入阐述,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案件源于深圳某老旧小区2单元的加装电梯项目。

该单元共6层18户,经征询意见后15户业主同意加装,达到法定比例。

盐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公示并组织两次听证,最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电梯采取在建筑外部建设的方式,通过连廊连接单元建筑,一楼设置门禁,电梯建成后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并投入使用。

在费用分摊上,因一楼为架空层,二楼业主(包括申请人燕某)未被要求分摊任何费用。

然而,二楼业主燕某认为加装电梯期间临时停水影响生活,电梯梯井距其卧室不足6米,严重侵犯隐私权、休息权,并影响采光、通风及日照。

燕某还担忧该楼建于填海区域,距海边不足10米,长期承受电梯运作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其房屋会贬值而高层业主获益。

基于上述理由,燕某诉至法院请求其他业主支付30万元补偿。

业主方辩称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合规,相关部门已进行充分协商和听证,电梯验收合格且符合技术标准。

二楼业主虽然对电梯依赖度较低,但在搬运重物等场景可享受便利,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实际上获益而非受损。

法院审理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加装电梯对相邻业主权益的影响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影响相邻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是否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燕某提出的距离不足6米问题,法院经查证发现,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中12米距离标准适用于本栋与其他相邻住宅之间,而非本栋单元内部。

涉案电梯虽在单元外部独立建设,但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上属于该单元建筑的一部分,并非"相邻住宅"。

经核实,电梯与外部相邻住宅的正投影净距大于12米,完全符合规定。

关于采光和隐私权,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

日常光照下,无论从连廊还是建筑外部地面视角,均无法辨清206房厨房及次卧内部情形。

次卧采光未受影响,厨房采光虽受一定影响,但因加装电梯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该影响未超出合理限度。

夜间开灯情况下,对隐私权的影响程度也属轻微,不应认定为实质性权益损害。

对于噪音、房屋贬值等其他主张,法院认为涉案电梯的设计、施工、使用已获行政机关审批许可,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无必要进行鉴定。

法院还指出,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中关于"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的条款属于协商性规范,旨在引导业主友好化解矛盾,并非创设绝对的法定补偿义务,不能作为强制裁判的依据。

此外,燕某无需分摊任何费用,客观上享有电梯带来的通行便利。

法院最终认定,加装电梯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合法,对相邻业主权益的影响在合理限度内,驳回了燕某的补偿诉求。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加装电梯作为公共利益项目,在满足法定比例和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获得充分尊重。

其次,判断对相�silon权益的影响应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为客观依据,而非主观感受。

再次,低楼层业主虽然对电梯依赖度较低,但仍然享受便利且无需承担费用,不能单纯因为获益程度不同而要求高层业主补偿。

最后,规范性文件中的协商性条款不应被强行转化为法定义务。

当城市更新步伐与个体权益意识同步增强,司法裁判正在成为界定"合理影响"与"过度主张"的重要标尺。

本案启示在于:公共利益推进需严守程序正义,个体诉求表达应遵循比例原则。

如何在民生改善与权利保障间寻求最大公约数,仍需立法、行政与司法者的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