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温来临,部分未成年人选择到河流、水库、山塘、废弃矿坑等野外水域戏水游泳;这些水域看似清凉的“天然泳池”,却可能存在深浅突变、淤泥暗流、水草缠绕、岸坡湿滑等风险。对应的统计显示——溺水事故在暑期呈集中态势——7月至8月占比较高,且不少发生在农村野外水域,监护力量薄弱地区风险更为突出。 原因—— 一是安全认知不足。部分孩子认为“会游泳就安全”,对陌生水域的暗流、回旋水、落差及水下障碍缺乏判断。 二是监护与陪伴缺位。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较多,隔代看护在精力、体力和风险识别上存在不足,难以及时掌握孩子去向和活动内容。 三是正规供给不足。一些地区公共游泳场地供给不均衡,暑期看护资源和安全教育服务相对不足,客观上增加了“就近下水”的可能。 四是水域管理“最后一公里”偏弱。部分危险水域警示、围挡、巡查和救援设备不完善,一旦发生意外,黄金救援时间难以保障。 影响——溺水往往发生在短时间内,突发性强、隐蔽性高,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伤痛,也对基层治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从司法实践看,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容易引发争议。以云南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2021年6月,一名11岁男孩与同伴到附近水库玩耍并下水游泳,在深水区域发生意外溺亡。法院审理认为,该水库属于水利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方在出入口设置了“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标识,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未成年人明知水域风险仍下水,具有自甘冒险性质;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教育、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据此,法院未支持家属提出的高额索赔请求。该案提示:溺水事故不仅是安全问题,也涉及监护责任与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对策——防溺水应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推动家庭、学校、村社与水域管理单位协同联动,形成可执行、可追溯的防控闭环。 其一,压实家庭监护首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义务。家长可在暑期建立日常“去向报备”,明确外出地点、同伴和返回时间;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演练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尽量安排陪伴,优先选择有救生员、救援设施齐全的正规场馆,避免以“会游泳”为由放松警惕。 其二,强化学校与社区的常态化教育。学校可在暑期前后集中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细化到“识别危险水域、同伴落水如何呼救、如何使用救生工具、禁止盲目下水施救”等要点;村(社区)组织可将危险水域点位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巡查台账,在重点时段加密巡查和劝导。 其三,补齐水域管理与应急救援短板。对事故易发水域,应结合实际完善警示牌、隔离栏、照明等设施,在关键位置配备救生圈、救生绳、长杆等基础救援装备,并明确维护责任人;对人员活动集中的岸段,可探索安装视频监控或开展志愿巡护,提高发现和处置效率。 其四,规范信息传播与公共提示。主管部门和媒体平台可加强公益宣传,让风险提示更直观、更易理解,形成“以案释险、以案促防”的共识,避免将涉险行为包装成娱乐或挑战。 前景——随着气温升高、暑期到来以及农村地区亲水活动增多,防溺水工作仍将承受压力。下一步,应在“阶段性整治”基础上推动长效机制落地:一是促进公共游泳与青少年体育服务更均衡供给,让孩子有安全可去的场所;二是完善涉水安全责任链条,明确水域管理、巡查劝导、设施维护、应急响应等环节的标准流程;三是对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加强关爱服务和暑期托管支持,以合力减少监护真空。
生命没有重来的机会,安全容不得侥幸;看似清凉的野外水域,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致命陷阱。只有把安全意识落实到日常看护、教育提醒、设施配备和巡查救援等具体行动中,才能让孩子的暑假少一分风险、多一分安心,也让公共安全治理更有温度、更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