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26日的专题发布会上披露,针对当前企业债务处置中的结构性矛盾,将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系统衔接机制。该改革直面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两大难题——“僵尸企业”长期滞留挤占资源,以及本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因阶段性困难被动退出。司法实践显示,约23%的终本执行案件涉及“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休眠企业。这类企业长期占用土地、信贷等要素,仅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就积压有关案件超过12万件。与之相对,一些拥有技术专利或市场渠道的企业在遭遇暂时性经营困难时,往往因核心资产在个别执行中被冻结而失去纾困和重整机会。 深层问题在于程序衔接不足。现行框架下,执行程序侧重个别债权实现,破产程序强调整体清偿公平,但两者在调查标准、信息共享等存在差异。某中部省份法院数据显示,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后,平均需要重复开展约67%的财产调查工作,既增加司法成本,也容易错过企业救治窗口。 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出三项重点举措:明确“分类处置”原则,对已无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适用简化出清流程;对具备再生可能的企业建立“保护期”制度,避免因个别执行影响整体救治;允许破产程序沿用执行查控措施,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实现财产线索快速流转;并将职工债权清偿、税收优惠等8类衍生事项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推动相关配套协同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市场主体处置将从分散应对走向系统治理。随着司法与行政数据共享加强,预计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可缩短约40%,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率提升约15个百分点。结合长三角、珠三角等地试点经验的推广,至2025年有望形成更具可复制性的市场化退出路径。
执行与破产的衔接优化——既是程序机制的完善——也是经济治理方式的改进;通过科学区分企业类型、匹配处置工具,既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能为仍具经营价值的企业保留调整和重生空间。随着指导意见落地及配套机制逐步健全,我国债权实现与市场退出制度有望更高效、更可预期,从而继续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