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起非法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麝香案二审落槌,四名涉案人员获刑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九万六千元

一起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制品的非法交易案件,近日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驳回被告人杨某甲的上诉,维持木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名涉案人员均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案件源于2024年11月,高某与降某驾车前往四川理塘县,向当地村民杨某甲购买麝香,随后在木里县水洛镇向退休人员阿某出售。

交易完成后,高某、降某在返程途中被警方查获,现场起获麝香制品。

经司法鉴定,涉案麝香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总价值达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平衡。

尽管部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追缴赃物,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近年来,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强。

马麝作为濒危物种,其制品交易被严格禁止。

然而,受高额利润驱使,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范例。

专家指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漏洞和普法不足的问题。

未来,需进一步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宣传教育,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保护意识,拒绝购买、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家园。

该案再次表明,任何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

把“敬畏自然、尊重生命”落实到每一次选择与交易中,才能让法治的硬约束与社会的软自觉共同发挥作用,为生物多样性筑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