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机制 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多点风险、链条化侵害与隐蔽性增强等现实挑战。

一些违法行为既发生在山林湿地等陆域生态敏感区,也延伸至近海水域与河湖流域;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破坏重点保护植物,也包括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对栖息地造成“慢性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往往具有跨区域、跨环节特点,若仅止于个案惩处,难以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系统修复与风险阻断。

原因:一方面,生态资源具有公共性,破坏行为外部性强、违法成本与获利空间不对等,容易诱发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生态资源密集、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带来捕猎、交易、处置等灰色链条的滋生土壤。

与此同时,生态修复存在专业门槛,修复方案、评估标准、资金使用等环节需要科学支撑与制度衔接,单靠某一部门难以独立完成闭环治理。

影响:生态破坏不仅损害珍稀物种种群安全和栖息地完整性,也会影响区域生态服务功能,进而波及公共健康、农业渔业生产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司法实践表明,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等行为,若不能实现“刑责追究+损害赔偿+修复落实”同步推进,污染与破坏的后果可能长期滞留,形成“看不见的成本”。

因此,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以规则和判决推动全社会提高生态保护的共识与行动自觉。

对策:宁波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生态安全底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推动惩治震慑向修复治理延伸。

北仑法院公开审理危害镇海棘螈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认定相关猎捕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群众旁听,并开展判后释法,将个案审理转化为面向公众的法治教育。

镇海法院办理非法处置有毒废油桶污染案件,在依法判处实刑基础上促成被告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项用于受污染区域修复,实现刑事惩治与修复责任一体落实。

象山法院对非法捕捞、出售红海龟案件依法判罚,并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用于水域生态修复。

数据显示,2025年宁波法院审结破坏生物多样性相关刑事案件49件,追究刑事责任85人,涉及红海龟、画眉鸟、松雀鹰、小天鹅等20余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体现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物种的持续高压态势。

在修复机制上,宁波法院强调“惩罚不是终点”,推动多元化修复路径落地,探索以可量化、可追踪方式实现修复成效。

海曙法院联合相关部门首创“公益损害赔偿+普惠式兑付”机制,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精准转化为生态产品购买:用于竹林碳汇兑付与土壤肥力提升项目,实现赔偿资金使用与区域生态治理需求相对接。

这一做法既拓展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实现形式,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司法层面的制度衔接,推动生态修复从“单点补救”走向“系统治理”。

在协同治理上,宁波法院加快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以公益诉讼协作品牌机制、运河流域沿线法院协作意见、增殖放流活动以及跨区域生态司法基地等为抓手,推动信息共享、案件协作、执行联动和修复共管。

针对海洋生态修复的专业性需求,宁波中院协同检察机关、海事法院及科研机构建立合作框架,引入专业机构提供科学方案,提升修复措施的可行性与评估的规范性,努力打通“裁判—执行—修复—评估”链条。

在源头预防上,巡回审判与现场普法成为重要抓手。

慈溪法院在湿地司法保护中心公开审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吸引群众旁听并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把法庭“搬到现场”,让公众直观认识违法成本与生态代价,促使“旁听一次庭审、接受一次教育、形成一次震慑”转化为可持续的社会治理效应。

此类做法有助于提升基层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危险废物处置等红线要求的认知,推动社会参与从“被动知晓”走向“主动守护”。

前景:面向下一阶段,环境资源审判将更需要与区域发展方式转型同频共振。

一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断完善,涉生态资源的纠纷与治理需求可能更趋多样化,司法需要在规则供给、裁判标准和修复路径上保持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另一方面,跨区域、跨部门协作仍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应进一步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损害评估、修复资金监管与第三方效果评估等配套机制,让“判得准”与“修得好”同步落地。

可以预期,随着专业支撑体系强化和公众参与度提升,“严惩—修复—预防”一体化路径将更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稳步提升。

从惩治犯罪到生态修复,从个案审理到系统治理,宁波法院的探索实践表明,司法力量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每一只镇海棘螈的栖息地都受到法律庇护,当每一片竹林的碳汇价值都能通过司法渠道实现,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图景徐徐展开。

这种司法智慧与生态文明的深度融合,正是新时代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