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的商户安保义务这事儿,最近挺受关注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内蒙古兴安盟处理的一起案子,就把这事儿给说清楚了。有个叫夏某的批发部老板,在雪天去便利店取货,结果在后门旁边的通道上滑倒了,踝关节骨折。夏某觉得,虽然是自己滑倒的,但主要责任在便利店没及时清理门口的雪,尿渍冻成冰又被雪盖着了。他起诉便利店经营者秦某,要人家赔七成责任。秦某就说,当时还在下雪呢,路上结冰是自然现象,店里也清扫过了。再说了,那个后门是非开放区,写着“除工作人员禁止外出”,夏某自己拿着东西走那条路没注意脚下,这是他自己的错。 法院一审时把这个焦点给分析透了。按照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要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受伤,是要赔的。关键在于那个摔倒的地方算不算便利店的安保范围。虽然那地方在店外面几米远,但夏某平时取货都要走那条路,两边还堆着店的货物,明显和经营活动连着呢。所以这地方就当是经营场所的延伸吧。 既然这样,便利店就得对常来取货的人有点防范措施了。比如说下雪后赶紧清积雪、挂警示牌之类的。结果便利店没做好这点活儿就有过错了。 不过法院也没全怪店主。夏某自己作为成年人,雪天路滑应该心里有数嘛。他拿着东西走那条非正式出口的通道时也没格外小心脚下路况,这也是疏忽大意了。 综合来看双方的过错程度差不多。一审判决两人各赔一半责任。算完损失后法院判秦某赔了夏某一万七千多元。 一审判决下来两边都不服气又上诉了。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还是让两人各赔一半。 这个判决挺公平的。它既没让经营者背所有自然风险的锅,也没让他们完全没责任不管。同时也提醒公众在特殊天气下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这种责任划分让经营者更愿意主动做好管理工作了。也提醒大家出门走路得小心点。 在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上,弄清楚责任很重要。这个案例给以后类似的纠纷立了个好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