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被马踢伤致七级伤残 北京法院判决学校企业共担责任

问题:校外实习本应是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衔接的重要环节,既让学生真实场景中提升技能,也为用人单位储备人才。然而,一旦实习环节的风险识别不到位、岗位培训和防护措施缺失,原本“教学延伸”可能演变为严重人身伤害与法律纠纷。本案中,学生小张在学校安排下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实习,岗位涉及钉蹄、马房行政等工作。一次牵马过程中,马匹受惊奔跑,小张随缰绳跟跑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造成肝破裂、右肾破裂、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伤情,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给个人身心与家庭经济带来沉重负担。 原因:法院审理聚焦在“适用何种责任类型”“谁应承担主要过错”两大关键点。首先,马术俱乐部与校方均主张自身不应担责:俱乐部认为马匹并无特殊暴躁期,事故源于小张未按操作规程处理,应自行承担;学校则强调非马匹饲养、管理主体,且事后已积极补救。法院在厘清法律关系时指出,小张的实习内容本身包含对马匹的广义管理与控制,其身份并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因此不宜简单套用特殊侵权规则,而应回归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归责框架。其次,结合实习期间管理与利益归属,法院认定小张为俱乐部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俱乐部向其支付报酬,双方符合劳务关系特征。由此,实习单位作为直接管理者负有教育、培训、提醒与现场管理义务;学校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对实习安排与风险防控负有间接管理与安全教育义务。事故发生时,小张未穿戴牵马护具、牵引方式不规范,而俱乐部未尽到有效管理和提醒,构成疏忽;学校在实习管理规范性、安全教育与协同机制上亦存不足。综合过错程度,法院判定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实习生技能与应急处置能力仍在培养阶段,其一般过失不足以免除实习单位和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未要求小张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影响:该案的裁判逻辑对职业教育实践环节具有典型警示意义。一上,它明确了实习并非“离校即脱责”,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后,企业从实习劳动中获得现实利益,就应承担与管理权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高风险岗位、危险源明显的行业与工种中,防护装备配备、岗位培训、操作规程落实、现场监督等不能停留在纸面。另一上,判决也强调学校对实习的管理边界并非“只负责安排”,而是应在实习前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评估岗位风险、完善实习协议与应急预案,并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把风险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对社会而言,该案有助于更统一认知:实习属于教学活动的重要延伸,但同样需要以制度化、可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托底,避免以“经验惯例”替代规范管理。 对策:从减少类似事故的角度看,校企双方可从机制、培训、装备、流程四个层面同步发力。其一,机制上,完善校企实习协议的安全条款,明确岗位清单、危险源识别、培训考核标准、劳务报酬与保险配置、事故处置与责任分担路径,做到权责清晰、可追溯。其二,培训上,针对岗位高风险点开展岗前必训与实操考核,形成“培训—演练—上岗—复训”的闭环,避免以简单口头提示替代系统化教学。其三,装备上,对牵引、装蹄、清厩等环节,严格执行必要的防护用品配发与佩戴检查,对“不按规定佩戴不得上岗”形成硬约束。其四,流程上,建立实习现场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改机制,学校应定期回访、抽查培训记录与防护落实情况,企业应对实习生安排与师傅带教责任进行明确,确保“有人管、管得住、管得细”。 前景:随着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不断深化,校外实习规模将持续扩大,实习岗位将更加多元、场景更加复杂。未来,实习安全治理需要从事后赔偿转向事前预防,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将安全教育、岗位准入、个人防护、现场管理与保险保障纳入标准化体系。同时,司法裁判对责任边界的明确,也将倒逼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推动学校完善实践教学管理,促进实习生态在“培养人才”与“守护安全”之间实现更高质量平衡。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模式的制度性拷问。当校企合作成为技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如何构建权责对等的安全保障体系,需要教育机构、用人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作答。本案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提醒各方:在追求教学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学生安全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