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对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信息报告义务作出明确约束,将“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列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这个规定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衔接,继续完善了遏制虚假作风的制度安排。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选择性报告,在接受上级检查或汇报时刻意回避矛盾、隐瞒问题,甚至编造政绩数据;二是系统性造假,个别领导干部通过暗示、施压等方式,要求下级共同掩盖实情。某省巡视组2023年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某县为完成环保考核指标,授意企业伪造污水处理数据,导致后续治理延误半年。此类行为不仅背离实事求是原则,还可能引发政策判断偏差、资源配置失当等连锁后果。
工作做得实不实,关键看情况报得真不真;对不报告、虚假报告以及授意造假等行为划清纪律红线,归根结底是为实事求是撑腰、为科学决策保驾护航。让“讲真话、报实情”成为制度要求和行为自觉,才能让监督更有力度、治理更高效、发展更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