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并认定补充责任,其已提起上诉

一起涉及演员刘晓庆的债务纠纷案近日引发关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刘晓庆珠宝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源于2020年的一笔民间借贷。王先生向许某及刘晓庆珠宝公司出借330万元,约定2021年3月30日前还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偿还。2023年,法院判决珠宝公司及许某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随之终结。 2025年,王先生申请追加刘晓庆及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法院部分支持其请求,追加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但驳回了对刘晓庆的追加申请。王先生随后再次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刘晓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刘晓庆珠宝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刘晓庆持股34%但未实际缴纳出资。2021年3月,刘晓庆以1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宁波晓庆企业,但公司仍继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法院认为,刘晓庆在未实缴出资且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存在规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曾于2025年5月实名举报刘晓庆涉嫌偷税漏税,但国家税务总局调查后未发现涉税问题。同年3月,刘晓庆与珠宝公司因人格权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赔偿损失69.5万元。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及涉及的司法解释,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本案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复杂法律问题,特别是股东责任与债权保护的平衡;法院的判决强调了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认为在公司负债情况下以极低对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受制约。这对规范股东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很重要。随着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最终判决将继续明确股东在公司债务中的法律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