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包方的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房某则代表中建一局出庭。周军律师通过“中国建筑一局、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最高院已明确表态:若付款方故意不协助验收、不帮忙结算、不催款,即便引用“背靠背”条款拒付工程款,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付款条件是否已达成。中建一局称因为大东建设没付钱,自己也没必要给钱,但这事儿有个大前提,那就是中建一局得先把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这些活干利索。可现实情况是,自从盖章确认竣工到现在打官司为止,中建一局没拿出来过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干了这些事儿。反倒是中建一局的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显示,他们主观上就是不想做事,拒绝了祺越公司的要求,从头到尾都没主动找大东建设要钱。这就好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设障碍不让条件满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情况法律会直接视为条件已经满足了。 律师给大家总结了一下,这几类行为要是干出来了,付款方就不能拿“上游没付钱”当借口赖账:第一是不肯配合验收;第二是不给上游提交结算文件;第三是到了时间不去催债;第四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上游不给钱还把责任推给下游。周军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有硬杠杠的要求。如果付款方在验收、结算和催款这几个关键点上懈怠了,恶意阻挠上游回款的话,肯定不能再拿这个条款来免责了。 遇到工程款拖欠、或者有人拿“背靠背”条款耍赖、结算流程卡住这种问题的时候,建议赶紧找专业律师商量对策。律师能帮你固定证据、精准地反驳对方的话头,好让你依法保住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想找人帮忙或者多学点法律知识的话可以去搜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记住多点赞、关注、分享这条信息,这样你的亲友也能跟着学点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