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法院认定企业滥用考核权致绩效归零属违法,判补发工资并支付补偿金

问题—— 近年来,部分企业在经营压力下强化绩效管理以提升效率,但如果以“制度调整”之名行“变相降薪、逼迫离职”之实——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中——赵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与销售任务完成率挂钩,长期以来其月度任务量相对稳定。2021年5月,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后,随即单方推行新的绩效方案:任务完成不足80%则绩效工资为0,并自同年6月起连续上调赵某月度销售任务,分别提高至50吨、70吨、80吨。指标成倍增长使赵某难以达到规定完成率,绩效工资连续“归零”,月收入明显下滑。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 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和绩效考核权,但行使该权利应遵循合法、合理与诚信原则,不得突破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底线。其一,绩效工资在赵某收入中占比较高,“清零”规则叠加指标大幅上调,直接影响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实质性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二,公司未能与赵某就调整达成一致,且调整后的指标设置导致部门销售人员普遍难以完成,反映出考核标准缺乏必要的客观依据和合理区间,难以体现“以绩效促管理”的正当目的,反而呈现明显压缩劳动报酬的效果。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单方调整缺乏正当性,构成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影响—— 对劳动者而言,“绩效清零+指标陡增”可能造成收入断崖式下降,打破基本生活预期与职业稳定,进而诱发被迫离职、劳动关系对抗等后果。对企业而言,短期或许降低用工成本,但如果考核脱离市场与岗位实际,不仅会带来人才流失、团队士气受挫,还可能产生败诉成本、用工合规风险及声誉损失。对劳动关系治理层面而言,此类案件反映出在经济波动与行业竞争压力下,仍有企业通过“制度化工具”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有必要继续明确绩效管理的边界与程序要求,推动企业治理更规范。 对策—— 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按照赵某此前平均工资水平补足2021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案二审维持原判,传递出清晰信号:绩效管理可以严格,但不能失衡;企业可以优化考核,但必须依法依规、程序正当。 一是完善协商机制。涉及工资结构、绩效计算方式、考核标准等关键条款调整,应充分告知并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必要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程序形成规则,减少争议。 二是确保考核合理可达。指标设定应基于市场环境、历史数据、岗位职责与资源配置,形成可量化、可核验的依据,并设置合理的过渡与调整周期,避免“一刀切”和“跳跃式”加码。 三是守住工资支付底线。绩效考核不得成为克扣劳动报酬的工具,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依法足额支付。确需优化薪酬结构的企业,应同步做好岗位安排、培训支持与风险提示,避免将管理压力简单转嫁给劳动者。 四是加强合规审查与争议预防。企业应建立用工合规评估机制,对制度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内部审查;劳动者也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考核方案、工资条及沟通记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 前景—— 随着用工管理日益精细化,绩效考核的合法边界将持续受到关注。可以预见,司法实践将更强调“程序正当”和“实质合理”的双重审查:既看企业是否履行协商、告知等程序,也看指标是否具备客观基础、是否对劳动者收入造成不当冲击。对企业而言,只有依法构建透明、公平、可预期的绩效体系,才能在提升效率的同时稳定队伍、降低纠纷成本,实现经营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

这起案件表明——企业管理权有边界——不能以制度之名突破法律底线。在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划定的边界,将为构建更公平、可预期的劳动关系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