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婚姻登记被要求返还彩礼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确认恋爱关系后,为了结婚,王先生支付了20万元彩礼。两人按传统习俗办了婚礼,住在一起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他们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四年后,两人因为矛盾而分手,王先生就要求孙女士返还20万元的彩礼。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明确了这个问题。法院审理时认为,把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作为不支付彩礼的理由是不公平的。而且忽略妇女养育子女和经营家庭的付出也不对。法院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和彩礼用途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例清楚地规定了在没有婚姻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的原则。法律不鼓励利用婚姻索取高额财物,也不支持把彩礼视为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规定指出,若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一方提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风俗,决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比例。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请求孙女士返还全部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如果只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接受方全部返还彩礼是不公平的。孙女士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应该被重视。因此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