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于2019年把妻子何女士在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险,该份合同一直保持有效。直到2024年初,何女士因为乙流引发不适住院三天,出院后医生诊断出“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这次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高达1.1万余元。何女士拿着医院的资料找保险公司要钱,结果被拒绝了,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没有说实话。 原来在签投保单时,工作人员问了“心律失常”这个问题,何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在后面打了“否”。可后来查出来何女士其实有多年的“早搏”病史。虽然法律上认为“早搏”属于“心律失常”,但保险公司觉得何女士当时没有说清楚。不过何女士争辩说自己不是故意隐瞒的。她回忆说自己以前体检查出过“早搏”,但医生从来没告诉过她这就是“心律失常”。而且她觉得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详细解释过这些术语。 这次官司打到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拿出专业杂志证明“早搏”属于“心律失常”,还拿出病历显示何女士的病史超过十年。不过他们没法证明当初给何女士讲解过“心律失常”包括“早搏”。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要给何女士赔1.1万余元,这个结果已经生效了。 法官说这是个因为大家对专业词理解不一样产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只要对保险公司明确问的问题说真话就行。要是双方有不同意见,得由保险公司来证明自己问清楚了。这案子里只问了“心律失常”,但这词太专业了,一般人根本不懂具体包括什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说他们当时解释过这个词包含“早搏”,也没有证据证明何女士知道两者是一回事。所以保险公司得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还强调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既然是定规矩的人,在提问的时候用了“心律失常”这种概括性的专业词,就应该好好解释清楚。不能光让人在表格上打勾就完事,事后又找借口说人家没说病史而不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