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月13日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建华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郑建华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从2003年至2021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间,郑建华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最严重的是,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至案发时仍有7亿余元未归还。此外,2015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郑建华的行为能够长期存在,反映出国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薄弱。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郑建华掌握重大决策权、资金支配权和人事任免权。在权力制约不足、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这些权力逐渐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受贿到贪污再到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逐步升级的态势,充分说明权力失控的危害。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严重性。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属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法院也注意到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等情节,因此对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这表明了我国刑法既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又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国企权力制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郑建华案充分说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示国企管理部门,必须深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郑建华案的依法审判再次证明,反腐败斗争没有禁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持续深化国企改革——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此案既是对违法者的严惩,更是对潜在腐败分子的震慑,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净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