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把400克金条给了对方作为借款标的物?还是给了14 万元货币?法院认为认定民间借贷成立的关键就是要

最近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判了,这案子的关键就是因为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争议。说白了,就是借的时候用的是实物黄金,还的时候变成了货币资金。这次判决啊,算是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实际交付”的原则给说得明明白白了。 当事人王某民和王某呢,其实是朋友也是雇佣关系,从2022年一直到2024年期间,两个人之间资金往来挺复杂的。其中有一笔钱让法院特别注意,2022年4月和5月,两个人一起去锦州的商场把王某民持有的400克、纯度99.99%的建设银行金条卖了换钱。然后王某民把变现后的14万元分次转给了王某。 到了2024年12月,两个人把账结了一下,王某给王某民打了个借据,上面写的是现金374000元。还在2025年2月又打了个欠据,写的是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这个时候啊,国际国内黄金价格已经比借的时候涨了不少。 因为王某没按时还钱,王某民就把他告上了法庭。一审的时候支持了王某民的部分诉求,他不服气就上诉了。他觉得当初借的不是钱而是金条本身,既然金价涨了,应该按照起诉时的市价约30万元来还。 王某就说了嘛,他拿到的确实是分笔转账的14万元现金。所谓“欠金条”的欠据呢,只是对当时借款按照黄金克重折算的一种说法而已。 法院二审的时候把焦点放在了:到底是把400克金条给了对方作为借款标的物?还是给了14万元货币?法院认为认定民间借贷成立的关键就是要看钱到底有没有真的给出去。 你看事实嘛:第一笔主要借据明确写的是“现金”374000元;第二笔资金流转显示是卖了金条拿到钱之后才转给对方;第三笔补的“欠金条”欠据呢,结合前面的情况看更像是一种事后确认的性质。 所以啊法院认定这14万元就是现金借贷关系。尽管金价涨了,但既然合同标的明确是固定数额的货币了嘛! 最后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得偿还剩余现金本金还有逾期利息和其他相关款项。 这事儿也提醒咱们大家在民间借贷的时候最好签规范合同写清楚金额、币种、交付方式啥的!别用那些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表述!这样才能从源头预防纠纷发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