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加报销款是“报销”还是“报销”?

2018年8月入职的张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在刚进这家公司时,他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基础工资还有绩效工资。不过,他们在协商过程中还达成了一项口头协议,就是公司每个月会另外支付8000元给张先生作为工资,这笔钱是以“报销”的名义来发放的。张先生只需要在每个月通过公司的系统提交申请,他附上的票据和实际公务支出没有任何关系。 到了2022年12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之后,公司拒绝支付他累计几个月的这笔款项,于是他把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这笔钱属于福利待遇,必须凭因公支出票据实报实销。而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 法院认为,认定这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关键是要看得实质而不是形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的本质特征就是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直接相关。而报销款是指劳动者垫付费用后凭有效凭证向单位申报核销的款项。 这次案件中张先生提供了系统申请截屏和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显示,他每个月申请的报销额度固定为8000元,公司支付金额多为7999.99元。这个支付周期相对稳定,和每个月工资发放节奏密切关联。尽管款项摘要标注为“员工报销”,但所附票据和实际公务无关。而且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这些钱是因公支出。 因此海淀法院认定这笔固定额度款项其实是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次判决展示了一个重要原则:区分工资和报销款时要看支付实质依据。如果一项款项每月额度固定、申报发放周期规律且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密切相关,即使流程上叫“报销”,法律上也应认定为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为了规避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或者降低经济补偿金等目的把固定劳动报酬拆分成两部分:工资加报销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侵害劳动者权益。 海淀法院这次判决清晰界定了薪酬支付领域模糊地带的法律标准。它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规范薪酬结构并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同时也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应该以此为鉴主动审视自身用工管理规范性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