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488个地方和单位获得表彰

全国民族工作加快的背景下,国家民委近日作出重要工作部署。1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会议宣布了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决定,这是继2021年第十一批命名后,时隔两年再次开展的示范创建工作。 本次命名工作体现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涉及24个地级市、115个县区、61个乡镇街道、71个社区村居,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各类单位;二是标准严格,命名有效期为5年,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导向明确,重点考察各单位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诸上的实际成效。 国家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评审严格遵循"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工作原则。评审指标体系中,将"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标准,同时注重考察各单位在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上的创新实践。 从具体案例来看,获评单位各具特色。北京市西城区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体验馆等平台,创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吉林省长春市发挥多民族聚居优势,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河南安阳中国文字博物馆深入挖掘文字文化内涵,让民族团结教育可触感、可感知。宁夏银川金凤区长城花园社区党委书记赵耐香表示:"这份荣誉既是肯定,更是责任。我们将继续做好社区各民族服务管理工作。" 为规范创建工作,国家民委同步出台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创建标准、申报程序、动态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要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分析人士指出,这个制度性安排将有力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从历史维度看,自2012年开展首批命名以来,全国已累计命名十二批示范区示范单位,构建起覆盖城乡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体系。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入新阶段。专家认为,此次命名既是对基层创新实践的肯定,也为下一步工作树立了标杆。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示范区命名既是对阶段性成果的肯定,也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动员。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日常治理、公共服务和文化教育,让民族交往在日常共同生活中自然深化。只有这样,民族团结进步之花才能持续绽放,为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坚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