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引导调节性电源科学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问题: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与顶峰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成为我国装机主体,但其随机性、波动性决定了仅依靠能量电量交易难以覆盖系统安全所需的“保供兜底”。

在新能源出力不足、用电负荷处于高位的时段,系统必须依靠能够持续稳定出力的调节性电源顶峰保供;而在新能源出力较高时,又需要这些电源“少发电、为消纳让路”。

如何在保供与转型之间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投资与运行激励,成为电力市场改革中的关键课题。

原因:现行容量电价机制在新形势下面临适配性不足。

有关部门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已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地区探索气电与新型储能容量电价安排,通过制度性“保底”支持调节电源在关键时段发挥作用。

但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机制运行出现新情况:其一,部分地区煤电利用小时数下降较快,原有容量电价水平对固定成本保障力度出现不足苗头,影响煤电作为“压舱石”和“调节器”的稳定预期;其二,抽水蓄能现行机制对成本约束不够,有可能削弱项目布局科学性与降本增效动力;其三,各地气电、储能容量电价原则不统一,影响公平竞争与市场规则的一致性。

基于此,需要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容量电价相关制度安排。

影响:分类完善将强化系统安全韧性,推动各类资源在统一规则下形成合理回报。

《通知》明确,煤电、气电方面,各地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折算为每年每千瓦165元;气电容量电价可参照煤电方法建立。

这一安排有助于增强调节电源投资运营的可预期性,缓解在发电小时数下降背景下的成本回收压力,稳定顶峰保供能力。

同时,抽水蓄能方面,对2021年相关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维持现行机制,由地方制定或校核;对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并鼓励电站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市场收益由电站和用户分享。

此举既体现对存量项目政策连续性,也通过“一省一价”和市场化收益分享机制,引导新增项目更注重成本约束、提升效率。

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通知》在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建立容量电价机制,各地可结合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统筹放电时长、顶峰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方式,有利于以“能用、好用、关键时刻顶得上”为导向,推动储能从单纯装机扩张转向以系统价值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

对策:以容量电价为“托底”,以可靠容量补偿为“升级”,并与现货市场衔接。

《通知》提出,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可靠容量是衡量机组在系统顶峰时段持续稳定供电能力的“标尺”,不同技术类型在顶峰支撑能力上存在差异,仅按装机容量难以反映真实贡献。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统一标尺对不同类型机组给予补偿,不再按机组类型分别制定容量电价,有利于推动各类技术在公平规则下竞争,形成“以贡献论回报”的市场导向,也与成熟电力市场的通行做法相衔接。

业内认为,这种从“分类定价”向“以可靠容量统一衡量”的演进路径,既能保持政策平稳过渡,又为后续市场化机制完善预留空间。

前景:制度完善将更好服务“双重目标”,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稳定支撑。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速,容量补偿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等机制的耦合将更加紧密。

下一步,各地在落实文件要求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与市场化程度,细化容量电价核定、考核约束与信息披露等配套规则,避免“一补了之”,把补偿与顶峰贡献、可用性、响应速度等指标挂钩,推动资源在关键时段“真顶峰、顶得住”。

同时,通过完善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的协同安排,促使煤电更好向调节电源转型,促进抽水蓄能、储能等灵活资源按需布局、降本增效,为新能源更大规模消纳创造条件。

此次电价机制改革既是应对当前电力保供与转型双重挑战的务实之举,更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制度性创新。

随着政策落地,如何平衡不同电源主体利益、精准测算各类技术可靠容量贡献,将成为下一步改革深化的关键。

这轮调整不仅关乎能源安全"压舱石"的稳固,更将深刻影响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