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青两省检察机关合力推进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形成“一盘棋”格局

黄河上游生态地位重要、系统脆弱,治理链条长、涉及主体多。近年来,随着流域开发利用强度提升,部分河段与支流水资源配置、生态承载与监管能力之间的矛盾更为凸显:一是跨省交界区域存监管“边界效应”,违法行为易在省界附近滋生;二是取水许可执行不严、地下水超采等问题对河湖生态基流形成压力;三是固体废物堆存、林草地破坏等易造成长期累积性损害;四是黄河文化遗产点位分散、类型多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之间需要更精细的法治化治理手段。 上述问题的成因具有综合性。从自然条件看,上游地区生态敏感、恢复周期长,一旦受损影响具有放大效应;从治理结构看,流域治理跨行政区划,单一地区“单兵作战”难以应对跨界污染、跨域取证、权责衔接等现实难题;从执法司法协同看,行政监管、生态修复、损害评估与费用追偿等环节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证据链条不完整时,案件推进容易受阻;从技术条件看,部分偏远区域点多线长面广,传统巡查取证效率有限,亟须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发现问题和固定证据能力。 针对这些痛点,甘青两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抓手,推动从“分段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2025年3月,两省联合启动“守护黄河源 甘青益路行”三年专项行动,并签署跨区域协作机制,聚焦制度共建、平台共用、行动共联,探索形成黄河上游保护的“一盘棋”工作格局。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协作机制的持续运行,跨省域案件管辖难、取证难、协作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流域治理的法治供给更加稳定。 从阶段性成效看,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两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227件,追偿生态修复及功能损失费用2175万元,推动认购碳汇500余吨,修复林草地180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6.6万余吨。这些数据折射出公益诉讼在“损害发现—责任追究—修复落实”闭环中的作用:既强调对侵害行为的依法纠正,也强调对受损生态系统的实质性修复与功能恢复,推动“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 在水资源保护上,两省检察机关将取水许可、地下水超采等作为联动重点,旨以法治方式守住“水量红线”和“水质底线”。黄河上游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若取用失序,既影响河湖生态基流,也会对下游地区用水安全与产业布局产生连锁效应。通过跨省协作推动问题同查、线索互通、整改共促,有利于减少省际“各管一段”的治理裂缝,提升流域整体水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约束力。 在生态安全监管手段上,两省检察机关强化科技赋能,广泛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以及大数据法律模型等方式提升线索发现能力与证据固定效率。该转变对应的是流域治理由“人海巡查”向“智慧监管”升级:对偏远山区、河谷地带等传统监管薄弱区,技术手段可以实现更高频次、更广覆盖的动态监测,减少违法行为的隐蔽空间,也为后续调查取证与责任认定提供更可核验的依据。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两省检察机关聚焦三江源、洮河等重点区域办理对应的案件145件,救助野生动物300余只。黄河上游是重要生态屏障和物种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既是生态系统稳定性的体现,也关系到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等关键生态功能。通过典型案件办理与跨域协同,有助于推动形成“打击—救助—修复—预防”一体化保护链条,促进相应机构栖息地保护、执法监管和公众教育上形成更强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此轮协作还推动保护范围从“护生态”向“护文脉”拓展。一年来,两省检察机关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案件237件,涉及黄河古渡口、古镇古村、长城遗址等。黄河不仅是生态之河,也是中华文明重要脉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视野,反映了从单一生态要素保护向“生态—文化—社会”综合公共利益保护的延伸,有利于在修复、利用、管理之间找到更合理的法治平衡点。 协作机制的落地还体现在现场督导与巡回检察实践中。2025年5月,两省检察机关联合开展首轮跨省域沿黄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采取协同办案模式摸排线索32件、立案23件。这种跨省联动的“巡回+办案”模式,既能提升对突出问题的发现能力,也能通过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带动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面向下一步,三年专项行动仍需在机制化、专业化、常态化上持续用力:一是完善跨省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损害评估与修复验收的标准化流程,减少协作成本;二是强化水资源、生态修复、文物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支撑,提升办案精准度与整改可持续性;三是推动数字化手段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形成可复制的流域法治治理样板;四是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和风险预警,把问题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甘青两省的实践表明,跨区域协同治理是破解流域难题的关键。当司法保护与生态保护同频共振,黄河治理正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治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