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各位汇报一个挺难搞的建筑工程案子。说起来2016年昌融达利公司把“新联海鲜市场”的活儿包给了展辉哈密分公司。这时候展辉哈密分公司的甲,其实是挂靠人,他把工程转包给了乙来干。到了2017年11月,工程就完工用了。后来大家为了钱扯皮,乙作为干活的,就把展辉公司、甲还有昌融达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想要回拖欠的钱和利息。最高法是这么看的:甲知道乙没资格还签合同让他干,这本身就违法。一审的时候大家都认了昌融达利公司已经给甲把工程款结算清楚了。既然钱都到了甲手里,他不发给乙,那肯定得由他负责。再看展辉这边,他们明知道法律不允许出借资质,还允许甲借用,还给了授权书,合同里也写得清清楚楚甲是他们的现场代表。虽然甲是跟乙签的合同,但乙有理由相信甲就是代表展辉公司办事的。展辉公司在这事儿里确实有大错,得担点责任。因为展辉哈密分公司已经注销了,这笔账就算到展辉公司头上。最高法最后决定让甲把钱付给乙,至于展辉公司,要在欠付的范围内拿出30%来赔偿。 这事儿反映出咱们的审判思路是往民法的大方向靠的。比如用表见代理和代位权的思路去审案子。法院一般会看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跟挂靠人怎么谈、怎么结算的记录,好判断大家到底知不知道借用资质这回事。像这次甲跟乙签的合同,就在复印的工程合同上签的,乙能看出甲是替展辉公司办事的。法院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等因素,觉得这样处理比较公平。 给大家说说审案子的大律师王春军吧。他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还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的会员。他是北大法学学士出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的工科学士。他还是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兼任上海、深圳、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国际这些地方仲裁委的仲裁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当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也有他的名字。他是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和第十七工作组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的副秘书长也是他,民建朝阳区理论委的主任也是他。他之前还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是做建工争议解决这块儿的业务,调解、诉讼、仲裁都有涉及;建工刑案方面也能帮忙辩护或者企业行权;非诉业务方面也是建工合规、专项、涉外、金融这一套都能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