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认定路人制止持械行凶属正当防卫 驳回伤人者索赔诉求

一场街头冲突引发的法律问题,在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宝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路人无需为其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判决对于厘清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事件的起因源于一场突然升级的街头冲突。

二零二三年十月,事件双方在街道上因口角发生争执,冲突逐步演变为肢体接触。

其中一方不仅对另一方进行拳击,随后还拾起地上的铁锤,意图实施更加严重的伤害。

正是在这一危急时刻,一位路过的市民挺身而出,将持锤者扑倒在地并加以控制,有效阻止了可能发生的严重伤害事件。

然而,事情的发展出现了令人意外的转折。

被制止的一方反而将路人告上法院,以自己在被扑倒过程中手掌受伤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二万余元。

这一举动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进行了系统阐释。

法院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具体个案中,法院进行了层层深入的事实认定。

首先,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法侵害。

被告从参与冲突之初就采取了激进态度,不是劝阻而是拳击对方,进而拾起铁锤意图升级冲突。

其次,防卫的必要性得到确认。

在被告已经捡起铁锤、对另一方头部进行拳击的情况下,客观上已经形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第三,防卫的方式和程度符合法律规定。

路人的扑倒行为既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明显超过防卫的合理范围,属于恰当的防卫手段。

法院的判决还进一步阐明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层价值。

一方面,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不法侵害的严厉否定,明确表示不法侵害者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不能将责任转嫁给见义勇为者。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肯定和鼓励,保证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危急时刻,公民的勇敢行为能够获得法律保障。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指出,如果放任事态继续发展,被害人可能遭受严重伤害,而被告人也会因此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路人的及时制止行为不仅保护了被害人,更是"挽救"了被告人自己。

被告的赔偿请求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于情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这表明当事人本身也认可了法院的法律分析和事实认定,反映了司法判决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法治社会需要对暴力侵害保持零容忍,也需要为守护他人安全的勇气提供制度性支撑。

对正当防卫的准确适用,既是对不法侵害的否定,也是对公共责任的肯定。

让见义勇为者有底气、让逞凶施暴者知敬畏,才能在关键时刻把风险拦在发生之前,把安全与秩序稳在日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