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者的心理杠杆效应

那天在龙岩,一个退休的银行行长带着几个人,把受害人当作夯机一样摔断了六根肋骨,最后只花了22.5万就拿到了谅解书。还有龙海那边发生了一起伤人案,嫌疑人出价七十万换回了自由。对比一下这两起案件的金额就能看出问题来。我在龙岩和龙海这两个地方,既做过被害人的代理人,也做过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深知刑拘对双方心理的杠杆效应。 一旦发生轻伤害案件,刑拘几乎成了默认的处理方式。侦查人员往往会说一句“先抓了再说”,这就把取保候审的通道堵死了。没有调解也没有谅解,嫌疑人就只能被关着;关着的时间越长,被害人就敢要价越高。于是,刑拘权力就成了暗地里的第四方当事人——谁拿下它,谁就能在谈判桌上占据主导权。 我在代理案件时深有体会:当我做被害人代理人时,会替当事人把赔偿价码抬高好几倍,还会反复强调“不答应就不写谅解”;当我做嫌疑人辩护人时,又得反复劝家属“掏钱买自由”,说什么“早一天谅解,早一天回家”。自由确实无价,可当法律把自由交到被害人手里时,它就变成了可以量化、可以拍卖的资产了。 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抓住了嫌疑人怕被关的软肋,把自己的伤痕当成筹码,把刑期当作杠杆来争取更多赔偿。有些人家境富裕或者背景深厚根本不在乎,连看望都不肯;有些人甚至靠着“三高”血压硬是把看守所拒之门外。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许我们可以改变一下处理流程。比如让嫌疑人先付实际医疗费的三倍作为诚意金来办理取保候审;至于法院最终怎么判,再根据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被害人附带民事部分得到了兜底保障;二是嫌疑人可以免于超长期羁押;三是侦查人员不再被“要不要抓人”这个问题所绑架。 实务中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本来有可能判免刑或者拘役两三个月的案件,一旦关了五六个月之后法院往往会实报实销判实刑。这是因为法院担心“关久了反而轻判”,结果就导致羁押时间越长刑期反而越高——这完全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如果我们能早点把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让判决回归到案件本身的问题上,就能够避免“关久必严”的荒诞结果。法律不能让同情心泛滥成特权去欺负人;也不能让恐惧心扭曲成枷锁去害人。是时候给强制措施装上“安全阀”了——让赔偿和自由脱钩、让刑拘和羁押回归证据与必要性审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被害人不再被“关”出天价赔偿款;也能让嫌疑人不再因为害怕被关押而被迫低头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当轻伤鉴定书落到被害人手里之后游戏规则就完全变了:不谅解就会被刑拘、逮捕、起诉甚至判刑。一旦嫌疑人戴上手铐之后被害人就会亮出“谅解书”这张王牌:金额不到位根本就别想出来自由就变成了可以明码标价的商品了调解桌也就变成了最锋利的谈判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