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废弃矿洞整治成效显著 近10万处隐患点九成完成封堵

近期,围绕废弃矿洞带来的安全、生态与治安风险,全国开展集中排查封堵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数据显示,截至12月30日,全国已累计排查各类废弃矿洞97826个,完成封堵91332个,整体封堵率达93.36%。

同步推进打击盗采盗挖,查处相关案件568起,行政处罚338人,移送司法机关102起,刑事处罚403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问题:废弃矿洞“隐蔽性强、分布广、风险高”,长期以来容易成为安全治理的薄弱环节。

一方面,部分矿洞年久失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坍塌、积水、瓦斯等多重危险;另一方面,废弃矿洞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盗采盗挖,诱发人员伤亡事故,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破坏。

若监管不到位、封堵不彻底,风险极易在偏远地区、夜间时段“反弹回潮”。

原因:废弃矿洞治理难,既有历史存量大、产权关系复杂等客观因素,也与过去一段时期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信息掌握不充分有关。

部分地区矿山开采历史较长,遗留矿点多、分散在山地林区,给全面摸排带来难度。

与此同时,盗采盗挖具有“隐蔽化、团伙化、流动作业”等特征,往往通过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不按设计施工等手段规避监管,增加了发现和取证成本。

治理成效要巩固,必须把“排查—封堵—执法—长效”贯通起来。

影响:集中整治带来的直接效果,是推动废弃矿洞风险“清单化、可视化、可管控”。

封堵率提升,意味着一大批高风险点位得到物理隔离,事故诱因明显减少;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则有助于遏制盗采盗挖的利益链条,维护资源开发秩序与社会治安稳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同时,执法质效出现结构性提升:全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到矿山企业现场检查执法同比下降32%,但单矿次查处事故隐患同比上升28%,百矿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同比上升39%。

这表明在“减频次、提质量”的导向下,执法更加聚焦关键风险点,推动企业从“应付检查”转向“主动治理”。

对策:此次行动突出部门协同与一线核查,形成治理合力。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会同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组建6个明察暗访工作组,对12个重点地区分两轮直插一线核查线索、督促整改,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穿透式监督。

对严重蓄意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从严,聚焦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开展“拆弹排雷”,全国矿山领域共移送行刑衔接133起、331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102个,通过“行刑衔接+信用惩戒”提升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牢安全底线。

同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是提升治理韧性的关键抓手。

今年全国推动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一线员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矿山企业内部报告隐患73万余条,落实内部奖励6100余万元;企业自查上报重大事故隐患3万余条,整改率96.6%。

这类机制把隐患治理从“外部督促”转向“内部驱动”,有助于在日常生产中形成风险闭环管理,减少“带病运行”。

前景:从阶段性成果看,废弃矿洞治理已实现大范围摸排与高比例封堵,但下一步要把“封得住、管得住、不反弹”作为长期目标。

一方面,需继续完善动态排查与台账管理,推动信息共享常态化,形成从发现线索到处置销号的闭环;另一方面,要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与技术防控,提升对盗采盗挖的预警和快速打击能力。

对已封堵点位,还应结合地质条件和生态修复需求,分类采取加固、回填、复绿等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随着执法从“数量型”向“效能型”转变,以及企业内部报告机制更广泛覆盖,矿山领域安全治理有望进一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

矿山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次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行动的顺利推进,充分说明了在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下,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有效的执法监察和企业的主动参与,完全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下一步应当继续巩固已有成果,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推动矿山安全工作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建设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