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这两年啊,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搞活动的时候啊,经常就会跟网络直播沾上边儿,这也就让好多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问题跑出来了。最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有这么个案子,给大家划了个清清楚楚的界限。事情是这样的,有首叫《某某情歌》的歌啊,是个艺人专门创作的,版权全在他的经纪公司手里。到了2023年8月的时候啊,这家公司发现合肥有家企业搞年会,特意找了歌手现场唱这首歌,问题是没办任何手续就拿来用了。更过分的是这家企业啊,把这场活动同时放在了7个媒体平台上直播,结果一下子有超过400万人在看呢。 其实呢,法庭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是说企业年会里唱的歌算不算“公开表演”,第二就是这种免费看的直播能不能套用著作权法里的那个“合理使用”条款。法官审理下来觉得啊,虽然年会现场没让人买票进门收钱,但通过网络直播一下子就传到了好几百万人那边去了。这就已经算是把作品给公开传播出去了。 再说说那个400万的观看数据吧,这其实就给那个企业带来了很多名气和商业价值。这跟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里说的那种“免费表演”完全不一样。那个条款说的合理使用啊,得是不收费、不拿报酬、又是非营利的才行,还不能影响到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别人的权利。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里也说了,这次直播把作品的传播范围扩大了这么多,又和企业的形象宣传绑在一起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它就是纯粹的公益性质。既然这样的话,法院就认定主办这场年会的人啊没尽到找权利人授权的义务,那个唱歌的人也没核实一下版权状况就上台了。 所以这两个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在算赔多少钱的时候啊,法院看了看这首歌有多火、侵权的范围有多广、企业犯的错有多大等等因素。最后判这两个人一共赔4万块钱。比原告一开始要的13.5万可少多了。 这事儿其实有个挺明显的警示作用呢。首先就是企业文化活动要是公开传播出去了,就算你不是为了赚钱也可能犯法。第二就是网上的流量效应很容易改变一个活动的性质。第三就是不管是主办还是表演者都得负起检查版权的责任。 “很多企业总以为内部活动不用管版权这事儿,其实啊一旦活动通过直播什么的进入了公共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就分析说,“特别是现在短视频直播这么火,作品传播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了,更得提前弄个版权审核的机制。” 这次虽然涉案金额不算大,“不过它揭露出来的问题对大家来说很有提醒作用。”“在现在数字经济跟实体经济混在一起的时代,”“企业搞文化建设的时候得跟法律意识同步才行。”“这个判决通过具体的例子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帮大家把文化活动里的法律红线给指出来了。”“随着咱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来越完善,”“类似这种判决肯定会让大家慢慢形成一种‘尊重创作、规范使用’的共识,”“给文化创新创造一个更清楚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