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不是你想免责就免责的理由

夜里的一场大风把屋顶砸出大洞,老马把隔壁沈某找出来,他给沈某看了屋顶的惨状,说这修车顶的钱得赔。可沈某说,风又不是他刮的,这是天灾。 把时间倒回八年前,沈某就在老马西侧大概80厘米的地方种下了一棵泡桐树苗。这棵树苗刚开始长得并不高,后来没人打理,疯狂地往上窜。如今这棵树已经长到9米高了,树冠的直径更是超过了3米。去年4月的一个晚上,一阵六级大风刮过来,泡桐瞬间倒了下去,把屋顶的彩钢瓦扯得七零八落。老马只好自己掏钱修屋顶,花了2000多元。 老马找沈某谈了几次都没谈拢,就把沈某给告到了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的时候,法官给《民法典》1257条搬了出来:林木倒了砸到别人,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责任就要赔钱。法官去现场看了看:这棵树离房子只有80厘米远,高度超过了屋顶;树冠重心偏西,说明早就有倒的危险;出事前两年沈某都没修剪过或者加固过。 法官觉得这明显是沈某没尽到责任,就判他赔钱还得承担诉讼费。沈某不服气就上诉了。南通中院看了后还是维持原判。 法官在判决里特意说清楚了:“不可抗力”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里面的事你能想到树会长大会倒下却不去管它,这就不算不可抗力。 换句话说,“天灾”不是你想免责就免责的理由,“管得懒散”也是要赔钱的。 法官还提醒大家:邻居家要是种树,最好留个安全距离,平时要勤修剪;赶上台风暴雨了要加固;发现树要歪或者枯死了得赶紧报专业部门处理。 把这些“防患于未然”的心思写进日常生活里,才能避免“飞来横祸”变成“飞来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