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 明确"意向金"与"定金"法律界限

一、事件经过:意向金引发退款争议 2023年10月,北京市民周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有意购置一辆售价约750万元的劳斯莱斯库里南车型。

应销售人员要求,周某当日支付了十万元款项。

销售人员随即通过微信向周某确认,称"已收到十万元车辆意向金"。

然而,此后周某因故放弃购车计划。

该汽车销售公司在约两个月后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他人。

其间,周某曾与销售人员重新协商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未能达成任何购车协议。

周某多次向该公司要求退还意向金,均遭拒绝,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意向金能否转化为定金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十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

周某主张,其支付该笔款项时,双方尚未确定具体车辆配置,款项仅用于表达购车意向,若最终未能成交,理应予以退还。

某汽车销售公司则援引行业惯例,辩称客户确认配置后所交意向金将自动转为定金,并主张销售人员已通过电话告知周某这一转化事宜,周某属于单方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款项不应退还。

然而,该公司就上述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

三、法院认定:定金须明确约定,不得单方认定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具有债务履行担保的性质,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担保形式,亦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方可成立。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显示,销售人员在收款后明确以"车辆意向金"表述该笔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将其约定为定金的书面记录或其他有效证明。

该公司所称的电话告知亦无证据支撑。

此外,涉案车辆售出后,周某与该公司仍就其他车型继续协商,进一步表明涉案款项仅指向购车意向,并未与特定车辆形成绑定关系。

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东城法院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全额退还十万元购车意向金。

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四、行业背景:意向金乱象由来已久 意向金制度在汽车销售领域长期存在,但相关规范长期缺位。

部分经销商习惯于在合同签订前收取意向金,并在口头上告知消费者该款项将"自动转为定金",却不出具任何书面凭证,由此引发的退款纠纷屡见不鲜。

从法律层面看,意向金与定金在性质、功能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意向金仅代表消费者的交易意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消费者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前有权要求退还。

定金则须经双方明确约定,一旦成立,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须双倍返还。

若经营者单方将意向金认定为定金,既无法律依据,亦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

五、前瞻判断:司法裁判推动行业规范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汽车销售行业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意向金与定金的法律边界,有助于遏制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混淆概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收取任何预付款项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适用条件及退还规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监管部门亦应进一步完善汽车销售领域的格式合同管理,推动行业形成公平、透明的交易规范。

大额消费中,款项名称并非关键,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明确、可证明的约定以及款项是否指向具体交易标的。

此案以“定金须明示、证据要充分”为裁判基准,既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路径,也倒逼经营者以更规范的合同与流程建立互信。

市场越成熟,越需要把规则写清、把证据留足,让交易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