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寻人视频"牵出跳单纠纷案 警方处罚文书差错引双重诉讼

一场房产交易中的"跳单"纠纷,最终演变成涉及隐私权、服务费争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复杂法律案件。

这起发生在陕西定边县的事件,反映出房产中介行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政执法规范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

问题的起点源于一次失败的房产交易。

今年2月,购房者路某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一套房源。

中介业务员小付为路某提供了长期服务,包括多次看房、线上咨询等工作,前后耗时约一个月。

3月6日,双方在中介门店进行最后谈价,协商价格定为122.5万元,并准备签订定金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房主和购房者各需向中介支付1.22万元的服务费。

然而,在房主已签字、购房者即将签字之际,路某以家人需要看房为由要求延迟签约。

中介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在当晚再次安排双方看房。

转折出现在同一天夜间。

房主向中介透露,路某在看房后联系了其他中介公司,并以更低的佣金价格完成了交易。

这一做法在业内被称为"跳单",即购房者或卖房者在获取中介服务后,绕开原中介直接交易以节省费用。

对于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中介来说,这种行为意味着一个月的工作付诸东流,应得佣金也随之消失。

失望和愤怒之下,业务员小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12秒的视频,内容是她带路某夫妻看房的过程。

视频配文为"谁认识这两个人,请告知一下,求转发,丢了重要东西"。

这段看似平常的"寻人"视频随后被广泛转发,累计播放量超过28万次。

路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的肖像和隐私被侵犯。

3月10日,定边县公安局对中介公司负责人郭女士进行了调查,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散布他人隐私"为由,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十日。

处罚告知书明确指出,两个账号发布的未打码视频构成侵犯隐私行为。

郭女士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3月24日,郭女士拘留期满后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现文书上记载的处罚内容为"罚款500元",与实际执行的十日拘留完全不符。

这一严重的程序错误激发了郭女士的法律维权意识。

郭女士随后分别将购房者路某、卖房者以及定边县公安局诉至法院。

案件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中介费的支付义务、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定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者和卖房者在获得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交易机会后,绕开中介直接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与中介的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足额支付服务费。

法院判决购房者和卖房者分别支付中介费1.22万元,并承担未按期支付产生的延迟利息。

在行政处罚问题上,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纠正意义。

法院认定,虽然郭女士发布视频的行为确实涉及他人肖像,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公安机关作出的十日拘留处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款500元"与实际执行的"拘留十日"内容完全不一致,这种文书与执行内容的矛盾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法院的判决促使定边县公安局重新审视了这一案件。

公安机关随后撤销了之前因系统故障出具的错误文书,重新出具了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记载拘留十日的处罚。

由于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决定不再重复执行。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房产中介行业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首先,房产交易中的"跳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消费者为了节省费用而绕开中介,严重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介在维权过程中采取的方式需要更加规范,发布他人肖像的行为必须考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底线。

再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处罚内容与执行内容不符。

该案判决对多个领域都具有指导意义。

对消费者而言,获得中介服务后不能随意"跳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对中介行业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遵守法律底线,不能为了追讨费用而侵犯他人隐私。

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处罚程序的规范性和文书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执法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起事件折射出市场交易中“契约精神”与“权利边界”的双重课题:一方面,绕开居间服务获得交易利益,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容易引发连锁纠纷;另一方面,即便权益受损,维权也不能越过隐私保护和依法行政的底线。

让规则回到规则本身,让争议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才能减少冲突升级,维护交易秩序与社会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