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联合国官网发布重要消息,中国正式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批准书。
这一举措为该协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占据地球表面约45%、全球海洋面积近三分之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长期面临治理空白的严峻挑战。
这片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广阔水域,承载着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却在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多重压力下日益脆弱。
现有国际海洋法体系对这一区域的保护明显不足,法律框架的缺失成为制约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施余兵指出,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和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际海洋立法逐渐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
深海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亟需建立完善的法治框架,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经过联合国框架下长达19年的艰苦谈判,该协定于2023年6月正式通过,同年9月开放签署。
截至目前,已有144个国家和欧盟签署协定,80个国家和欧盟完成批准程序。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高度评价协定的达成,认为这充分展现了多边主义的强大力量,是海洋保护领域的历史性成就。
该协定在制度创新方面实现重要突破。
协定建立了深海遗传资源管理、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大核心制度体系。
自然资源部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唐冬梅表示,协定首次在国际层面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共享提出明确要求,打破了传统"自采自用"的封闭模式,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机制。
在适用范围上,该协定具有显著的普遍性特征。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副所长陈彬认为,与以往主要集中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或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划区管理实践不同,该协定覆盖全球绝大部分深海远洋区域,代表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重大发展。
同时,协定确立"不损害"原则,强调在实施过程中应尊重现有全球、区域或次区域涉海国际机制的职权,加强合作与协调。
从国际法发展的历史维度看,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苟海波认为,该协定是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作为《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它针对海洋活动的新形态和新问题,借鉴国际环境公约的有益经验,为占全球海洋近70%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该协定的生效将对全球海洋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它将为国际社会开展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推动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另一方面,协定的实施将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海洋科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作,缩小海洋治理能力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这部"海洋宪法"的落地,既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对全球治理智慧的严峻考验。
当蔚蓝星球的未来与各国利益深度交织,协定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文本创新,更在于能否激发国际社会超越零和博弈,共同守护这片维系人类文明的蓝色命脉。
历史将证明,2026年开启的不只是新的法律纪元,更是文明与海洋关系的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