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不能查封这套房子,关键得看这到底是不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

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的裁判规则给大家讲一讲。咱们先把情况说透,执行工作中,老赖把财产转到孩子名下躲债的事儿太常见了。法院能不能去查封这套房子,关键得看这到底是不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最高法院通过几个判决给大家指了条路,别死盯着不动产权证看,要把财产的取得时间、孩子的经济状况、房子到底谁在用这些情况都综合起来考虑,看看是不是有恶意逃债的嫌疑。 先来看看支持执行的情况。假如债务是后来才产生的,而父母却把钱给了没有独立收入的未成年子女,买的房子又比孩子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多出一大截,法院就会认定这是家里的共同财产,得给强制执行。拿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事儿吧。王永权和姚明春这对夫妻,在2010年11月签了合同,用当时才13岁儿子王雲轩的名义买了18套房。等到2013年5月才把产权登记完。事情还没结束呢,王永权在2012年8月向贺珠明借了1000万元还不上钱。等到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时,查出来这套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的房子也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王雲轩不服气提出异议,说这是他自己的房子不能动。 最高院是这么想的:第一,孩子没独立经济来源。签合同时才13岁是个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家里也没拿钱给他或者别人送给他。第二,借钱在前登记在后。借钱是2012年8月发生的事儿,而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是2013年6月的事儿,明显是想拖时间把钱藏起来。第三,房子是给家里做生意用的。这18套房子一直是父母在用来经营生意,根本不是给孩子住的,超出了生活需要。第四,不动产权证也能改。虽然《物权法》说证件是凭证,但有证据证明给钱的人跟登记的人不一样的时候就得按实际出钱的人来定归属。结果自然是驳回了王雲轩的再审申请。 再来看看不支持执行的例子吧。要是资产买得早、登记得也早,而且过户的时候债务还没产生,那法院通常会偏向保护孩子的权益。像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崔云洪和王秀荣在2011年就买了北京南磨房路的一套房子,等到2013年8月6日才登记到他们女儿崔露月的名下。到了2014年10月的时候他们才欠了万鑫达公司的钱要被执行时查了这套房子的底细。 最高院的意见很明确:这套房子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不能执行。首先时间上是对的上的。房产是2011年买的2013年登记的而债务是2014年10月才有的;那时候债主还没找上门来呢哪有动机躲债?其次赠与已经完成了。父母出钱给女儿买房还过户了就是赠与;女儿2013年已经21岁了有能力管理财产;第三不动产登记有效力;除非有证据推翻登记否则得认它是合法的;第四欠钱不一定没能力还;申请执行人说2013年就欠钱但那跟这事没关系最后裁定不能动这套房子。 总结一下最高法院的逻辑核心就是看时间点和孩子的经济情况:如果债务是后来的、房子却是后来过户给孩子的、而且超出生活需要就可能是恶意躲债;如果房子买得早登记得早、过户时债务还没发生就通常是合法赠与不能动;未成年孩子没收入又是关键因素;如果房子的实际使用情况也能证明是给家里用的那就更可能认定是共有财产;虽然产权证管用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也能穿透看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