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修订,就把“还手即互殴”的老毛病彻底治了。过去办治安案子的时候,“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太普遍,很多受害者怕担责任不敢还手,甚至还得跟坏人一块儿被处罚。拿上海地铁那两起掌掴案来说,不还手的被拘留,还手的反倒因为互殴一起罚。这就说明执法中对防卫行为的性质界定太模糊了,不仅案子办得不公正,还伤了大伙儿对执法公平的信心。 之前法律压根儿没专门说过正当防卫,执法人员为了快点儿平息事儿,就喜欢用“和稀泥”的方式处理。虽然这能在短期内缓解矛盾,但这种模式完全忽视了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的区别,违背了不能向坏人低头的原则。再加上治安案件多、现场处置压力大,执法标准也变得乱七八糟。 这种“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方式,实际上是在压制公民依法防卫的念头,变相纵容了坏人。从社会效果看,这既震慑不住违法的人,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层面上,治安领域的防卫权还没补上,跟刑法里的正当防卫制度脱节了。 这次修改的第十九条算是个大突破,首次在法律条文里说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这个条款还围绕三个关键要素把标准定下来了:一是时间上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二是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三是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对防卫过当的处理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虽然违法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专家们觉得新规定跟刑法接上了头,把民法、行政法、刑法这三个层级的权利保护体系给补全了。就拿以前餐馆老板娘被醉汉打的例子来说吧,以前按照旧标准容易被定为互殴,按新规定她反击就是正当防卫。这其实就是立法从单纯管秩序变成了同时保权利的价值取向。 新法实施以后会逼着执法环节变得更规范、更精细。警察得好好琢磨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侵害的力度、当时的情况、双方的力量对比来判断,不能光盯着条文照葫芦画瓢。 对于老百姓来说,条款写明白了就能让大家知道“敢防卫、会防卫”。以后没人因为害怕担责任而不敢维权了。长远看这能让治安案件的处理更注重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提高基层的法治化水平。法律改的不光是条文,更是一种理念的深化。 从以前那个“还手即互殴”的模糊地带到现在边界清晰的界定变化,正好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是从追求效率到兼顾公平、从维护秩序到保障权利的慢慢转变过程。让公民遇到坏人的时候能勇敢又理性地还手,让警察处理冲突时有个明确又公正的尺子,这就是“努力让大家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以后新规落地再加上执法配合好了,法治的那点亮光就能照进更多具体的生活场景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