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醉驾治理进入“深水区”,共犯认定亟待统一尺度;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环节。随着持续高压整治与法治宣传深入,近年来涉道路交通犯罪总体呈下降态势。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显示,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亦同步回落,例如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受理量同比下降超过3%。但案件结构变化背后,新型、隐蔽的违法犯罪手法增多,尤其在醉驾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怎样界定参与者责任,成为基层办案与司法裁判中的突出难点。 原因——从“偶发醉驾”到“被设计醉驾”,行为链条更复杂。 此次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至272号)中,危险驾驶类案件占比突出。对应的案例揭示,一些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刻意制造他人醉驾违法事实,并以举报换取从宽处理,形成“设局—诱导—报警”的闭环。 案例显示,2023年间,一名因涉嫌其他犯罪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员,为获取“立功”机会,提出以报酬为条件,委托他人组织“做局”,寻找对象并实施诱导。随后,多人分工配合,通过聚餐陪酒、言语教唆等方式,诱使被诱导者酒后驾车驶入高速路段,再由设局者报警。警方在高速出口查获涉案车辆,经鉴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案件深入侦查后查明“做局”事实,设局者也因此被追究相应刑责,相关参与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判。该案反映出:醉驾并非总是“个人冲动”的结果,有时隐藏着组织化诱导甚至利用司法从宽制度的企图,增加了司法评价难度。 影响——既要斩断“诱导醉驾”链条,也要防止责任外溢。 最高法在案例裁判要点中明确提出:对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且情节恶劣的,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但对仅以“不会被查到”“喝得不多”等语言对醉驾者进行一般性鼓励、情节较轻的,可不作为共犯处理。 这个规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上,针对“设计他人违法、再以举报获利”的行为精准亮剑,防止其破坏道路安全秩序与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常见生活场景中的责任认定划出边界,避免将一般劝酒、随口附和等行为一概刑事化,从而保持刑法谦抑性与社会可接受度。更重要的是,该指引强调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空间,但必须把握“行为介入程度”“主观故意强度”“结果风险贡献”等关键要素,实现不枉不纵。 对策——以案例规则推动同案同判,强化源头治理与证据审查。 从司法层面看,统一裁判尺度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此次专题指导性案例首次集中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司法,表达出通过案例规则细化法律适用、提升同案同判水平的明确信号。对办案机关而言,应围绕“是否存在组织策划”“是否对醉驾决意产生决定性影响”“是否提供车辆、路线、时间等关键帮助”“是否以获利或逃避追责为目的”等要点,完善证据体系,避免仅凭单方供述作出结论。 从治理层面看,整治醉驾不能止于末端惩处。对酒驾醉驾高发时段、重点路段持续开展精准执法,同时推进餐饮、代驾、平台等多方协同,加强“饮酒不驾车”制度化提示,减少“被劝酒上路”的现实诱因。对个别利用举报制度牟利的行为,应推动线索核查机制前移,强化对所谓“立功线索”的真实性审查,防止司法资源被恶意消耗。 前景——以更精细的刑事政策守护道路安全与公平正义。 随着出行方式多样化、社交场景复杂化,涉交通安全犯罪将呈现更强的链条化、隐蔽化特征。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则,有利于把“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裁判标准嵌入司法实践,推动形成从侦查取证到审判说理的闭环规范。可以预期,未来相关案件处理将更强调行为人对风险的实质贡献与主观恶性程度,更注重对“设局诱导型”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对一般性社会行为保持克制,实现公共安全保护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平衡。
从单一处罚驾驶人到追究全链条责任,最高法的裁判指引反映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当每个人都成为交通安全的守护者,"开车不喝酒"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共识。面对新型犯罪手法,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划定边界的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预防网络。(全文106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