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离婚关系解除后,墓碑署名是否仍可沿用“儿媳”身份? 清明节前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委社会工作部门及街道综治中心开展巡回审判,一起因墓碑署名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当庭调解。原告林女士(化名)称,自己与被告何先生(化名)早已协议离婚,但在前婆婆墓碑上仍出现自己的姓名,并标注为“儿媳”。林女士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后涉及的身份已不复存在,未经本人同意刻名侵犯其姓名权并造成精神困扰,遂请求对方更换墓碑并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责任。何先生则表示,刻名系出于对母亲遗愿与传统习俗的顾及,且老人安葬已久,不愿“动碑扰静”。 原因——法律边界清晰,情感与习俗却常使矛盾延宕。 从权利属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一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另一方姓名用于特定身份指向的公共展示场景,墓碑刻名尤其具有持续性与社会可见性,容易引发被刻名者对身份被“固化”、尊严被误读的担忧。 从现实层面看,墓碑不仅是物理载体,也承载家族记忆与伦理表达,部分家庭在处理署名问题时更强调“传统”“圆满”与“体面”,对变更行为存在心理阻力。在一些个案中,离婚后仍保持往来、照料探望等事实,也可能让另一方或家属形成“关系仍在”的主观认定,导致刻名前缺乏必要的沟通与授权。 影响——看似“刻与不刻”,实为对人格尊严与家庭边界的再确认。 此类纠纷表面聚焦一处墓碑,实质涉及人格权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与生者祭奠利益的平衡。司法实践中,尽管祭奠相关利益未被单列为具体人格权,但通常纳入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墓碑署名既关乎对逝者的纪念方式,也关乎在世者的身份确认与社会评价。若处理不当,矛盾容易从当事人延伸至亲属之间,甚至演变为长期对立,既影响正常祭扫秩序,也不利于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策——以“释法+共情+协商”降低对抗成本,寻求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方案。 为避免“一判了之”引发新的对立,审理团队在巡回审判前后引入“圆桌调解”等机制,围绕姓名权边界、墓碑署名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民事责任进行解释说明,并由街道调解力量搭建沟通渠道,推动双方在事实、情绪与诉求层面充分表达。法官在庭审中明确:权利保护并不等于否定过往,纠纷化解也不必以对抗收场。 在此基础上,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林女士表示核心诉求是去除墓碑上的姓名与身份指向,可对赔偿主张作适度调整;何先生亦表示将与家属沟通,依法办理更名并以经济补偿表达歉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墓碑去名手续;由何先生自愿给予林女士一次性补偿;墓碑更名完成后双方不再就此主张权利,纠纷一次性了结。 前景——以巡回审判嵌入基层治理,推动“类家事”人格权纠纷柔性化解。 近年来,因墓地管理、祭扫安排、碑文署名等引发的纠纷呈现“民事权利+伦理情感”交织特征。实践表明,将司法服务前移至社区与综治平台,通过巡回审判、联动调解、普法释明等方式,有助于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当事人诉累与社会对立。 同时,此案也提示公众:涉及姓名、肖像、身份称谓等人格利益的使用,应以明确授权为前提,尤其在具有公共展示与长期影响的场景中,更需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边界。对家庭成员而言,处理逝者纪念事务既要顾及传统情感,更要遵循现代法治框架下的权利规则,以沟通协商替代单方决定,才能避免“小事拖成大案”。
这起案件折射出法治建设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在法律与情感的平衡中,司法既要坚守底线,也要搭建沟通桥梁。这种兼顾法理与人情的智慧,正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